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與下列何項基本權利較無關係?
(A)臺灣地區人民之家庭自由
(B)大陸地區子女之人格發展自由
(C)臺灣地區人民之收養自由
(D)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權 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是歸大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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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 |
民國 102年10月4日 | |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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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
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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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1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
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
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
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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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可列入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A)隱私權
(B)請願權
(C)訴訟權
(D)工作權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603 號: (隱私權)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釋字第 362 號:(婚姻自由)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576 號:(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釋字第 587 號: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櫫;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26 號:(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56 號:(名譽權)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64 號: (人格權)
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釋字內容太多,僅貼關鍵字… J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憲法前言
依憲法前言,下列何者非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之目的?
(A)保障民權 >>中華民國主權屬全體
(B)增進人民福利
(C)奠定社會安寧
(D)維護疆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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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
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口訣:國民福安
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此關於法定孳息之定義,性質上係屬何一規定?
(A)列舉規定(B)例示規定(C)概括規定(D)擬制規定
Abdiel Huang 解答
各國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方式:
列舉規定:法律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逐一全部詳細列舉出來。
例示規定:只舉法律規範的範圍中的其中幾樣…
如只舉出利息及租金當例子,因為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實際上還有很多種,所以本法條是例示(舉例示範、說明)。
概括規定:只說出一個抽象的範圍。
例如「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這段話,就叫做概括。
但題目是看整個法條,因為法條中有舉出利息、租金當例子,所以是例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平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B)憲法第 7 條規定之 5 種禁止歧視事由,係屬列舉
(C)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D)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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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妮絲 解答
例示>>舉例說明
列舉>>將某一種類的態樣或事項一一的明定於憲法或法律之中
SHAO 解答
釋字748
憲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
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54-7我國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之規定,採取何種方式?
(A)列舉規定 (B)概括規定 (C)例示規定 (D)彈性規定
92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 [各類科] [憲法]答案:C
林鴻宇 解答
例示規定:法條內因列舉事項未能涵蓋全部,
為防止有疏漏,即採例示規定,
凡法條中有「其他」、「等」字樣者大多屬之。
概括式:憲法第22條。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答案A
第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Angela Tsai 解答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
603 (隱私權)
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554 (性行為自由)
399 (姓名權)、656 (名譽權)
576(契約自由)
362 (婚姻自由)
664 (人格權)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人民對其個人資料出現記載錯誤時,有請求更正之權,係屬下列何種權利之保護範疇?
(A)姓名權
(B)隱私權
(C)人身自由
(D)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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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釋字603號解釋:
分「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
空間隱私,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私密隱私,係「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閃亮亮 以上 解答
有關姓名權之保障,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A)姓名為人格之表現
(B)姓名權係親權之一部分
(C)姓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
(D)姓名讀音會意不雅,得申請改名
答案B
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 。
以上摘自http://wiki.mbalib.com/zh-tw/%E5%A7%93%E5%90%8D%E6%9D%83
54-7-2我國憲法關於領土範圍之規定,係採取:
(A)概括規定(B)列舉規定(C)例示規定(D)屬地規定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40題-憲法答案:A
憲法 第 4 條
(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委員之選舉)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
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54-7-3下列何種規定,可以從寬解釋?
(A) 例示規定 (B) 列舉規定 (C) 原則規定 (D) 但書規定
陳寶亙 解答˙
從寬解釋:法律之文義解釋過於狹窄而不足以表現立法真義時,
則需要擴大文義解釋之範圍,使合於立法原意之解釋。
a b d 因已針對特例做補強說明了,若再從寬解釋,則失去立法的信賴保護原則
原則規定從寬就是例外規定,但例外必須從嚴解釋。
我國憲法關於人民之自由權利,應受憲法之保護,採取何種規定方式?
(A)僅例示應受保護之自由權利
(B)僅概括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其自由權利均受憲法之保護
(C)採取例示規定與概括規定之混合方式
(D)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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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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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營業自由係下列何種基本權利導出之權利?
(A)工作權及財產權
(B)工作權及結社自由
(C)契約自由及財產權
(D)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釋字第 514 號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00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在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中,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
應於履約期間 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否則廠商即應繳交代金之法律規定,
未涉及下列何項基本權之保障?
(A)財產權
未用原住民而需付的代金若過高 標前廠商可自行評估 但救濟機制不全 需再改進
(B)營業自由
你也可以選擇不用原住民,繳代金
(C)平等權
(D)生存權
何謂怠金? 又稱強制金,乃行政罰當中須繳納金額之處罰之一。在行政執行法統稱「間接強制」。是用來處罰不守規定之人或團體。簡言之,你可以和罰鍰或刑法中的罰金相比較,都是在罰錢的。
何謂代金?
乃於公務體系中的常用語,與怠金不同的是,這不是罰錢的意思,而只是代換語,例如實務代金等.......。
因此代金很少單獨使用。簡單一點想,就是將某物代換錢之意思。
故,怠金與代金最大的不同就是用途,一個是用來處罰人民,另一個則是代換成錢。兩者是不同的。
釋字第 719 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合憲
不牴觸
平等(實質平等 合理差別對待)
比例 (維護公益 VS 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
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未用原住民而需付的代金若過高 標前廠商可自行評估 但救濟機制不全 需再改進)
營業自由 (你也可以選擇不用原住民,繳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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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 普考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B
釋字584號
限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作為保障乘客安全、預防犯罪之方法,
乃基於現階段營業小客車管理制度所採取之不得已措施。
- 生存權
生存權係保護、幫助在社會上、經濟上的弱勢者,亦稱之為「請求國家生存照顧之權利」。
又可細分為「生命權」與「生活權」。
我國死刑存廢論、安樂死合法化與墮胎合法化=>生命權。
使人民維持其最低度合於人性尊嚴之生活,以延續其生存權利=>生活權。
規定
1.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2.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3.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參考: 【論大法官解釋中的生存權—從大法官解釋第694號出發】
54-1 A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設廠,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A公司認為已侵害其營業自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人民之營業自由為何種基本權利所保障? 95 年 - [法學大意]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答案:B 財產權: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占用、使用、處分、收益權利。
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人民之營業自由為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
●某國立大學限制其專任教授不得在校外兼課,可能侵害該教授之下列何項基本權利? 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屬職業執行自由。 職業自由『三階說理論』, 係『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職業選擇之主觀許可要件』、『職業選擇之客觀許可要件』三階段。
1.「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雖無限制某人從事某一職業, 然對於從事該職業時的形式或方法卻加以限制,如規定計程車司機及前座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限制營業時間等。
2.「選擇職業自由」可區分『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 『職業選擇之主觀許可要件』: 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如某種教育程度或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
『主觀要件』之限制不得與其所執行職業之目的違反比例原則。
如依市場之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之規定, 例子:計程車數量太多,因此限制核發計程車營業執照。 某地區藥房太多,而限制核發藥房營業許可。
對「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許可要件』限制, 只有立法者為防止重大危害及所維護公共法益迫切需要下始得為之。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答案B 釋字第 404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吳 庚 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 (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 (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B)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分發的地區由政府先確認哪邊有缺額,才開放報考名額。 即便後續的選填系上榜者自行選填的,但仍受限於政府開放的分發名額。
(D)公費醫學生畢業違約拒絕在偏鄉服務之自由 工作權有保障人民選擇、獲取工作的權利, 另外也包含職業選擇以及職業執行的權力。 假設公費醫學生不願在偏鄉服務,他有工作權保障的職業選擇權, 可選擇違約,逕以罰錢而不去偏鄉服務。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應繳 代金,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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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改成=>此規定源自於憲法第 5 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第 12 項之意旨,但並無明文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第 12 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 719 號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系爭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之手段所為優惠措施,亦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
(D)雇主未達一定進用比例被課予代金,其金額若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而顯不相當,國家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釋字第 719 號
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104 年 - 普考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D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節錄):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本來憲法第164條有限制經費比例,後來就沒有!
C. 來自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54-2-2依憲法規定,幾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A)6 歲至 12 歲 (B)6 歲至 15 歲 (C)7 歲至 12 歲 (D)7 歲至 15 歲
火龍金魔體 解答
憲法第160條:6~12歲之學齡兒童
國民教育法第2條:凡6~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2條: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
勞動基準法第44條:15~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54-3-1下列何者非我國憲法所保障之社會權?
(A)財產權(B)生存權(C)工作權(D)受教育之權利
九十三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憲法答案:A
社會權乃20世紀新興基本權之一。
人民以積極之地位,向國家請求提供一定程度之社會保障,以維持個人之生存及人性尊嚴。
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其內涵有一.生存權、二.工作權、三.受國民教育權。
使弱勢者能過著有尊嚴的生活,矯正資本主義貧富懸殊問題,進而達到實質平等,實現分配正義的理想。
54-3-2下列何者屬於我國憲法上的社會權規定?
(A)結社權(B)受教育權(C)服公職權(D)應考試權
記法-多熙是個大學夜校生,白天上班晚上上課,要辛苦賺錢才有錢生存下去。
辛苦的"工作","上課","生存"為憲法的社會權。
A 自由權 B=社會權=受益權(生存.工作.國民教育) CD=參政權
54-4生存權之權利屬性與下列何者最接近?(A)自由權(B)受益權(C)參政權(D)義務
54-5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民生存權、財產權、請願權等,一般將之稱為人民之何種權利?
(A)受益權(B)自由權(C)平等權(D)參政權
以下摘自知識+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22000010KK09222
受 益 權分四大類
經濟上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行政上受益權:請願權、訴願權
司法上受益權:訴訟權
教育上受益權:受國民教育
54-6憲法第 16 條之訴願權,其性質屬於:
(A)行政上受益權 (B)立法上受益權 (C)司法上受益權 (D)經濟上受益權
105 年 -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_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答案:A
行政上受益權:請願權、訴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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