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107年普考及高考法學知識及行政法考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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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成立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該項協議書已得為執行名義,不必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就能取得賠償 
(B)機關如自協議成立之日起逾 30 日不為賠償者,應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C)人民應以該協議書為證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D)如機關未於 3 年內完全履行賠償內容者,則人民須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40-1國家賠償經費之來源為何?D 
(A)
由行政院撥付 (B)設立國賠基金支應 (C)採保險方式籌集資金 (D)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40-2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B 
(A)
國家賠償一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B)
賠償協議成立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D)
法官或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一律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A 國賠法第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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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
一般民事、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簡易訴訟事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一)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法律別有規定者,例:

1、關於刑事內亂罪、外患罪及訪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係歸高等法院管轄,而非屬地方法院管轄。

2、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若有不服,得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民訴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一項,刑訴第四百五十五之一第一項)。

(二)

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如檢肅流氓案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違反社會秩序案件等。

(三)

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如法人登記事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監護及收養事件、商事非訟事件。 

【簡易庭管轄事件】
(一)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民訴四二七),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庭所定之簡易程序。

例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或者有不動產的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二)民訴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
高等法院之設置原則以一省、一直轄市或一特別區域各設一高等法院。

例外,是看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如台中高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其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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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與下列何項基本權利較無關係? 
(A)臺灣地區人民之家庭自由 
(B)大陸地區子女之人格發展自由 
(C)臺灣地區人民之收養自由 
(D)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
 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是歸大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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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斯理 國三上 (2018/09/18)     19     
  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民國 102年10月4日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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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關於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參加本保險前 6 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C)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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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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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給與保險給付之事故? 
(A)疾病
(B)傷害
(C)生育
(D)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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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關於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參加本保險前 6 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C)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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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關於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參加本保險前 6 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C)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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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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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關於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參加本保險前 6 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C)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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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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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派別

下列何種法律學派,主張「惡法非法」? 
(A)分析法學派>>法律是人為的,惡法亦法 ,
分析 純粹法學 (因為法律是主權者命令)
(B)實證法學派 >>三階段論法
(C)自然法學派 
(D)概念法學派
 >>三階段論法、實證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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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

又稱哲學法學派

反對專制政治

認為法律非主權者所能隨意控制

而要根源於人性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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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關室外集會之舉行採取事前許可制,一律須事先申請許可,否則即屬違法集會 
(B)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之規定並不違憲 
(C)室外集會遊行之舉行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緊急性集會制度設計之必要 
(D)集會自由僅保障和平非暴力之集會遊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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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偶發性之集會遊行,應採行事前報備制度不需事前報備

C室外集會遊行之舉行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緊急性集會制度設計之必要

釋字第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例如新五泰廣場藝文活動

第 8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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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以多數決同意訂立之。若不能協議,則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B)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對於共有物分管部分之處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人未訂有分管契約者,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應由全體同意共同管理之 
(D)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之出租,得自由為之,無須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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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總結前輩所言:

1.分管契約:共有人以契約約定共有土地的"管理"

2.處分:在民法上,共有物之管理與共有物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不同,所以無論有無分管契約,共有物的處分應該經由全體共有人決定,但是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自由的處分其應有部分,所以才有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規定。

3.管理:對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及利用行為。

分管契約有約定時:各共有人各自管理其應有部分

分管契約無約定時:除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應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超過2/3時,不受人數之限制。

4.分管決定與裁定:基本上以多數決決定,但是若對部分共有人有顯失公平情事存在時,不為決定之同意之共有人可向法院聲請分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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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
專有部分依規約之約定得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C)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D)
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3 年 - 地特四等法學答案:B

※其共有部分屬分別共有專有就是你買大樓裡的其中一戶,共有就是除你那一戶以外的地方

因此,你不會沒事把自己家分享給大家吧。出家門口之後,你走的樓梯就是共有部分,因為別人也會走。

(A) (B)民法§799 III

專有部分得經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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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伊藤法學大意

 

犯罪之成立→行為人之行為,須構成要件該當,具備違法性有罪責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針對行為本身所為價值判斷。

 

罪責=針對行為人的價值判斷。

 

犯罪成立要件三階段理論

 

(1)構成要件該當性

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及主觀上符合刑法構成要件。

是否為法律所禁止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

結果發生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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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

依照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成立本款之罪,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之罪為抽象危險犯 
(B)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 
(C)過失為本款之行為者,亦依本款之規定處罰之 
(D)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客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答案A

幫按讚解答

(A)本款之罪為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只要符合構成要件,不管有沒有實際危害。

 

例如:不安全駕駛,只要酒測值達到標準+有主觀犯意,不管有沒有撞到人。

 

例如:偽證罪,只要符合偽證要件,不管有沒有造成實際危害。

 

(B)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 

「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   

 

(C)過失為本款之行為者,亦依本款之規定處罰之 

→只處罰故意

 

(D)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客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主觀上認識自己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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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B)國家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必須踐行合理正當之程序,例如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C)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D)國家限制秘密通訊自由之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應有法律依據 
(B)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 
(C)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而非檢察官核發 
(D)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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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D)無「例外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僅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7條

Ⅰ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

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Ⅱ 前項各款通訊之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

應先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

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Jane 以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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