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107年普考及高考法學知識及行政法考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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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
24 下列何者錯誤? C
(A)甲得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教師申訴 
(B)甲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民事訴訟  
是對私立大學提民事訴訟
(D)甲提起民事訴訟前,毋須經教師申訴程序 

 

 

 

 

訴願法第4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司法權之行使CF訴願之先行程序 vs 視同訴願決定之法律效果不服體育署行政處分=>向教育部提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B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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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因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後,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B
(A)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


(B)原處分非因裁量違法而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處分機關即不得為更不利之裁量


(C)於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但不得超過 1 個月

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D)基於對原處分機關法定職權之尊重,受理訴願機關不得對原處分作成逕 為變更之決定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訴願為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法:

 

(一)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逕為變更之決定。

 

(三)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6-4依訴願法第1 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B)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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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ct 11 Fri 2024 12:11
  • 保證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之效力如何? B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第743條(無效債務之保證)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

 

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

 

其保證仍為有效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者,保證債務隨同消滅 
(B)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則不得主張之 
(C)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D)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下列何者非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B
(A)保證之內容 
(B)經銷商統編 
(C)製造商名稱 
(D)交易日期
 

 

 

 

消費者保護法   25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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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規範?  

(A)市立棒球場之使用規範  
(B)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電子遊戲場業設置之許可事項  
(D)市民利用市立公園之管理、限制事項 >>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答案A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之意旨,

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 自治條例規定,未違反憲法之何種原則?

 
(A) 誠信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撤銷
(C)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 
(D) 法律保留原則 
(E) 比例原則

答案:C,D,E


 

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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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代理權之授與為一種單獨行為 
(B)代理人得代理為事實行為 
(C)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意定代理人 
(D)法定代理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B)代理人得代理為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乙不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甲對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何種責任? A
(A)無過失責任 
(B)抽象輕過失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重大過失責任

 

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書面授權乙用甲之名義,以新臺幣 100 萬元出售其所有 1 部車,

但甲隨之又以口頭指示乙要賣新臺幣 120 萬元,

結果丙見該書面授權,即以新臺幣 100 萬元表示購買該車。

請問此一汽車買賣之效力是: 
(A)完全有效 
(B)效力未定 
(C)甲得撤銷之 
(D)甲得解除之 
 

答案A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
(A)限制行為能力人變造其身分證年齡,使相對人信其有行為能力而與其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有效 
(B)滿18歲之人
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受已成年人之授權,代理該成年人出賣機車一部,該買賣契約有效 
(C)滿20歲之成年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將其所有價值1000萬元之土地以300萬元出賣予他人,該買賣契約無效 
(D)滿18歲之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其自書遺囑無效 

(D)滿16歲無須法代人允許。

(B)滿18歲之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受已成年人之授權,代理該成年人出賣機車一部,該買賣契約有效 

民法104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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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B)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C)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D)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答案C

 

34-1過失責任

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何種責任? 
(A)
過失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不可抗力責任(D)事變責任

答案:D

不可抗力責任:天災造成,也要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不免發生,也要負責

 

 

34-1-2甲從大賣場中購買一台全新電視,並依據其使用說明書安裝妥當,卻在使用後不久爆炸造成甲眼睛失明。關於其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大賣場承擔一半責任(B)僅由製造商負全責(C)僅由大賣場負全責(D)大賣場與製造商均應負責

答案:D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對於消費者要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甲到乙所經營之雜貨店購買A廠商製造之麵包,甲將購買的麵包拿給其妻丙吃,結果丙吃了上吐下瀉,經檢查發現係該麵包製造過程不潔所致,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
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
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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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相對人得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 D
(A)撤銷負擔行政處分 =>
負擔 被撤銷應該要開心 所以不用哭
(B)因未履行負擔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NO
(C)因違反法令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NO
(D)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時,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損失補償? D
(A)法規准許廢止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處分廢止(林清4-104)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者,下列何者非屬之?D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對公益無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123

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一部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三、附負擔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法上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 
(A)
維持信賴表現之一切既有狀態 
(B)
給予人民合理賠償 
(C)
給予行政機關視個案情況選擇維持信賴表現之一切既有狀態或給予人民合理賠償 
(D)
客觀比較維持信賴表現既有狀態下人民所有之信賴利益與除去信賴基礎後所創造公益之大小,以為決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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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論(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之概念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係屬何種法律所稱之公務員? 
(A)公務員服務法  廣義
(B)國家賠償法 最廣義
(C)公務員懲戒法 狹義
(D)公務人員任用法  最狹義

答案B

 

下列那一種制度,在法理上也常被稱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或「第二次權利救濟」? 
(A)訴願
(B)行政訴訟
(C)國家賠償
(D)徵收補償
 

答案C

 

第一次權利保護=>訴訟(行政訴訟)

第二次權利保護=>損害填補(國家賠償)



 


 

 

核電廠因受海底地震而引起之海嘯影響(天災),致核電廠輻射外洩,損害附近居民身體健康,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賠償事宜應優先適用原子能法而非逕行適用國家賠償法 
(B)核電廠平日保養完善,純係不可抗力,所以設置或管理原則上沒有欠缺 
(C)受損害居民應證明其身體或健康係因輻射外洩受到損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附近受損害居民須證明管理核電廠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賠償 
答案D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要件
(B)國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與包商共同承擔 
答案D賠償義務由市政府承擔,後續再由市府向包商求償。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B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只能請求所受損害,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C)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5 年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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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D)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比例原則

 

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與下列何項基本權利較無關係? D
(A)臺灣地區人民之家庭自由 
(B)大陸地區子女之人格發展自由 
(C)臺灣地區人民之收養自由 
(D)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
 憲法前言§人民的權利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是歸大陸喔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可列入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A
(A)隱私權
(B)請願權
(C)訴訟權
(D)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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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執行假處分

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293條(假扣押之要件)

 C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301條(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暫時權利保護 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無假執行)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暫時權利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伊藤 P5-41
(A)
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 
(B)
可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亦可聲請假處分
(C)給付訴訟雖然尚未繫屬法院,仍可聲請假扣押 
(D)
假處分僅得針對公法上金錢債權給付以外之爭訟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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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林清行政法總論P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C
(A)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B)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C)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D)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協助之情形? 
(A)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B)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請求協助機關法定職權不明者 

答案D

職務協助(Amtshilfe德文) 或稱行政協助解題關鍵:

請求協助機關法定職權不明者  ,他自己都不知道要幹麻,弄不清楚狀況,

要如何請人家協助???

 

下列何者非機關協助之要件? 
(A)得向有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 
(B)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答案-A

 

 

地方建管機關於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時,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此為: 
(A)權限之委託 
(B)權限之委任 
(C)委託行使公權力 
(D)職務協助

答案-D

 

A、B、C 會產生權限移轉的效果。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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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林清行政法總論p4-240
 違章建築所有人甲因未履行限期拆除之處分,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代履行費用。
甲不服,向建築管理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現行實務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提起訴願 
(C)提起復查 
(D)提起申訴 
答案:A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臺北市政府查獲甲於水源管制區內違法興建住宅,命甲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甲逾期仍未拆除,市政府即指定日期進行拆除作業。
甲對執行措施不服,依行政執行法其應優先採取何種措施救濟? 
(A)聲明異議  (B)提起訴願 =>對行政處分不符 (C)提起行政訴訟  (D)申請復查
 答案A
行政執行法第9條 執行之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如何救濟? 
(A)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提起行政訴訟

案:B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何項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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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即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B)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解散立法院 
(C)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直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為止 

 

答案D

(A)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移請立法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 §3 第 2 項 第 2 款 前段)

(B)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總統戒嚴緊急命令生效期間外,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解散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 §2 第 5 項 前段)

(C)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 §3 第 2 項 第 2 款 後段)

(D)行政院院長辭職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直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為止。

(憲法增修條文 §3 第 1 項)

覆議 、復議、下屆續審及 赦免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覆議 、復議、下屆續審及 赦免得經總統核可覆議 、復議、下屆續審及 赦免,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 、復議、下屆續審及 赦免

                                        覆議 、復議、下屆續審及 赦免

立法院於該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記名投票表決;

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即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1/2,即不維持原決議;

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休會期間,則應於7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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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D
(A)團結權
(B)協商權
(C)爭議權
(D)訴訟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少年? B
(A)最長不得逾一年 
(B)最長不得逾二年 
(C)最長不得逾三年 
(D)最長不得逾四年
 

《勞基法》第9之一條

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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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世界主要法系的敘述,何者錯誤?C
(A) 羅馬日耳曼法系又常被稱作歐陸法系,重視成文法
(B) 歐陸法系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分類
(C) 普通法系發源於美國   普通法系發源於英國
(D) 普通法系以判決先例為主要法源,並特別重視程序法
 

 

17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A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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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D
(A) 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B) 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C) 非屬法律保留原則
(D) 憲法保留原則

程怡1-10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A
(A)行政執行之管收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 由法院審問 
(B)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之義務,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於 決定隔離前,應由法院審理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程序,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收 容前,應由法院審理 
(D)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受驅逐前暫時收容程序,係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於決定收容前,應 由法院審理 
 

*法院五日內裁定拘提

*24小時拘提內裁定管收  

*管收人10日內提抗告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基於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合憲 
(B)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得暫予收容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符,合憲 
(C)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即時之司法救濟,違憲 
(D)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不符法律明確性。

釋字708號

授權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得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

其中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固非憲法所不許,

惟對受收容人必要之保障,雖規定收容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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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派別

下列何種法律學派,主張「惡法非法」? C
(A)分析法學派>>法律是人為的,惡法亦法 ,
分析 純粹法學 (因為法律是主權者命令)
(B)實證法學派 >>三階段論法
(C)自然法學派 
(D)概念法學派
 >>三階段論法、實證法學派

 

自然法:基於人類的自然理性而制定,不需要人為制定,就有效力.(亞里斯多德)

 

 

 

歷史派法學家所謂民族精神的產物,屬於下列何種法律分類? B
(A)繼受法 
(B)固有法 
(C)成文法 
(D)特別法

 

關民事法理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C
(A)法理與現行法律相牴觸者,不可採用 
(B)法理係為間接法源 
(C)在無法律規定下,法理皆優先於習慣而適用 
(D)外國法之法理不與我國社會情形相反者,可採用 

 

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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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
傳統的法律解釋,主要在探求成文法律的規定為主,所以容易形成「惡法亦法」的結論 
(B)
現代的法律解釋,必須探求法律的社會意義,配合採用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 
(C)
民法第 12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依照目的解釋,可以得知未滿 20 歲者,為未成年人 
(D)
最高法院判決有謂,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 從物。……」中所稱之「常助主物之效用」,應以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 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始足當之。此即為文義解釋之適例

C:反面解釋

 

 

 

 

 

 

關於法律漏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A)法律漏洞是因立法者與法律條文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導致 
(B)類推適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C)立法政策的錯誤,必然導致法律漏洞 
(D)法律漏洞的填補為立法者的任務,法官不得為之 

 

 

法律學理解釋-文義 與 論理解釋 及 法律補充法律漏洞填補

-類推解釋(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援引其類似事項規定)=>非法律解釋之一種

(A)法律漏洞是因立法者與法律條文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導致 

→法律漏洞: 

從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擬規範某特定事實,卻沒有規定

「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其內容抽象,

故具有多種可能解釋性,

當行政機關在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運用於具體事實關係時,

只要遵守法律限制或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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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民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C
(A) 我國是多民族國家
(B) 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C) 原住民族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私法人
(D)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其憲法上之保障同於原住民族

 

(C) 原住民族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
(A)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B)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C)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D)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臨時會不得排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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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條文§2:

1.     總統、副總統 之彈劾(法律責任)

立委1/2全立委2/3決議憲法法庭

 

2.     總統、副總統 之罷免(政治責任)

立委1/4全立委2/3同意總(公民)1/2投票(公民)1/2同意(未通過→任內不得再提)



 

有關罷免總統、副總統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D)
(A)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得為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B)罷免案之投票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罷免案否決者,1 年後始得對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D)總統、副總統得分別罷免之 

 

 

(A)選罷法第86條: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罷免案經立法院提出後,尚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選舉人投票表決之 
(B)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之日起,解除職務 
(C)罷免案否決者,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結果之日起 1 年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任期內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於 4 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若法律規定,不識字者無投票權,則此一規定最可能違反下列何項選舉原則? A
(A)普通選舉原則 
(B)平等選舉原則 
(C)直接選舉原則 
(D)自由選舉原則 


 

(一)普通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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