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參考-羅文的國考公民 讀享出版 B-3-25 頁 =>
口訣-<比例原則-適必要衡量>
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C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公益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規定:
(A)違憲,招生簡章非屬法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C)合憲,無論故意或過失受刑之宣告,其服公職權利同樣受到限制,不牴觸平等原則
(D)合憲,曾受刑之宣告的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答案B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有關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係限制人 民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B)憲法第 17 條之參政權
(C)憲法第 18 條之應考試權
(D)憲法第 18 條之服公職權
答案C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 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 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與比例原則無違
(B) 「常見」、「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 再予以審查
(C) 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 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 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 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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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將原住民慶典活動委由該縣牡丹鄉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下列何者?C
(A) 權限委任
(B) 權限委託
(C) 委辦
(D) 職務協助
(A) 權限委任
委由有隸屬下級行政機關:如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及隸屬機關區公所
(B) 權限委託
委由無隸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如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及無隸屬機關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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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P3-4
行政程序法>>民主程序(當事人參與)
聽證定義: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決定前,
給予人民表達機會,
進行言詞辯論舉行聽證會。
甲取得執照經營一座加油站,
l 年後主管機關以該加油站未維持相關設備,
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相 關法規為由,廢止其營業許可。
承上題,主管機關於發給甲營業許可之前,有關聽證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D
(A)舉行聽證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B)若相關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主管機關得不舉行聽證
(C)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甲陳述意見者,即毋庸舉行聽證
(D)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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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D
(A)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 當事人
(C)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D)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不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此乃下 列那一原則之表現?B
(A)管轄恆定原則:「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管轄法定原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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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B)僅自治條例可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為保護市內老樹與維護生態而制定,並且規定有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該自治條例的特點:C
(A) 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
(B) 得處以拘役
(C) 必須先經過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核定
(D) 罰鍰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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