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程序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訂定的修憲程序,下列何者為最後議決? B
(A)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B)公民投票方式通過修憲案
(C)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多數議決
(D)大法官的解釋
修憲程序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訂定的修憲程序,下列何者為最後議決? B
(A)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B)公民投票方式通過修憲案
(C)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多數議決
(D)大法官的解釋
有關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是否受到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C
(A)此屬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相關行為仍須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B)此涉及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相關行為僅受民法公序良俗條款之拘束
(C)此仍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相關行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D)此涉及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保障,相關行為不受基本權利之拘束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3 條明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應符合之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公益原則
基本權主體:
(一)自然人:(A)大學生
(二)法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不得修改之修憲界限?
(A)制度性保障規範
(B)國會選舉制度
(C)三民主義
(D)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答案D為半總統制特徵。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對原憲法基本國策一章頗有補充與修改,證明憲法的基本國策是可再修訂。
.釋字499號→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
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憲法修改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如:
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
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
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之修正採【修憲界限論】。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構成憲政體系基本原理原則者,構成修憲之界限,不得任意加以變更。
題目
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之規定,與下列何項憲法基本原則關係最為密切?
(A) 文化國原則
(B) 民主原則
(C) 法治國家原則
(D) 社會國家原則
答案B
憲法第2條 主權之歸屬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