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111年行政法 (2)
- Oct 21 Mon 2024 12:37
權限委任§委託§委辦 林清行政法總論p3-23
- Jul 16 Tue 2024 12:21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
36-1拘提管收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拘提管收之對象?C
(A)未成年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B)公司負責人
(C)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D)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A)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C)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D)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B)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
(A)拘提由行政執行官逕行裁定 法院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法院關於拘提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C)管收期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3個月
(D)義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期滿而免除 不因管收而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