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

比例原則&amp;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amp;參考-羅文的國考公民 讀享出版 B-3-25 頁 =>比例原則&amp;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amp; 口訣-<比例原則-適必量>

 

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C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公益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規定: 
(A)違憲,招生簡章非屬法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C)合憲,無論故意或過失受刑之宣告,其服公職權利同樣受到限制,不牴觸平等原則 
(D)合憲,曾受刑之宣告的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答案B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有關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係限制人 民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B)憲法第 17 條之參政權 
(C)憲法第 18 條之應考試權 
(D)憲法第 18 條之服公職權 

答案C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 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 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與比例原則無違
(B) 「常見」、「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 再予以審查
(C) 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 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 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 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涉及法律明確性之內涵?B
(A)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意義非難以理解
(B) 授權目的、範圍與內容的明確
(C)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選項B是授權明確性的要件

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解釋略以:「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 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等語,是下列那個原則?C
(A) 法律保留原則
(B) 授權明確性原則
(C) 法律明確性原則
(D) 法律優位原則
 

 

 

 

 

比例原則&amp;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amp;

 

下列何者經大法官解釋違反明確性原則? C
(A)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猥褻」之要件 
(B)學校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教師,依教師法予以解聘 
(C)集會遊行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集會 
(D)檢肅流氓條例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作為認定流氓之標準 

 
 

比例原則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下列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時,不符比例原則 
(B)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一律吊銷其駕駛執照,且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與比例原則相牴觸 
(C)
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D)
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

103年警四 答案-B

 

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

3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大法官針對上述戶籍法之內容宣告違憲,且說明:

「(捺指紋)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

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請問:大法官宣告戶籍法違憲的理由為何? 


(A)違反適當性原則 (B)違反必要性原則 

(C)違反衡量性原則 (D)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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