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D
(A) 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B) 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C) 非屬法律保留原則
(D) 憲法保留原則

程怡1-10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A
(A)行政執行之管收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 由法院審問 
(B)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之義務,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於 決定隔離前,應由法院審理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程序,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收 容前,應由法院審理 
(D)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受驅逐前暫時收容程序,係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於決定收容前,應 由法院審理 
 

*法院五日內裁定拘提

*24小時拘提內裁定管收  

*管收人10日內提抗告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基於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合憲 
(B)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得暫予收容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符,合憲 
(C)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即時之司法救濟,違憲 
(D)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不符法律明確性。

釋字708號

授權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得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

其中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固非憲法所不許,

惟對受收容人必要之保障,雖規定收容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並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

但仍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難認已充分保障受收容人之基本人權,自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

系爭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限制住居處分之行政收容事件,

而提起行政訴訟者,其第一審管轄法院及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為何? C
(A)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B)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C)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行政收容事件

 

行訴法第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 條之規定。

 

行訴法第237-17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訴訟費用之規定 。

但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

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下列何種行為無須由法院事前核准,即可為之? C
(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B)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C)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暫予收容 
(D)刑事訴訟法之羈押  

暫予收容(15日)

→由移民署決定

續予收容(45日)、延長收容(40日)

→由法院裁定



 

下列關於拘提、管收聲請與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C

(A)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地方】法院


(B)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

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暫予留置之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D)對於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原則上應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D
(A)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不必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B)
若義務人被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立即決定管收之 
(C)
行政執行處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及訊問之時間,以二日為上限 
(D)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法聲請拘提義務人時,應於五日內裁定

 

*法院五日內裁定拘提

*24小時拘提內裁定管收  

*管收人十日內提抗告

 

 

 

關於人身自由權之保障,非由何種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D
(A) 立法機關 
(B) 警察機關 
(C) 檢察機關 
(D) 法院
 

 

 

 

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此種原則為: D
(A)法官獨立原則 
(B)罪刑法定原則 
(C)司法一元原則 
(D)法保留原則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

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

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依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應於多久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A
(A) 1 天
(B) 3 天
(C) 5 天
(D)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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