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概念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係屬何種法律所稱之公務員?
(A)公務員服務法 廣義
(B)國家賠償法 最廣義
(C)公務員懲戒法 狹義
(D)公務人員任用法 最狹義
答案B
下列那一種制度,在法理上也常被稱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或「第二次權利救濟」?
(A)訴願
(B)行政訴訟
(C)國家賠償
(D)徵收補償
答案C
第一次權利保護=>訴訟(行政訴訟)
核電廠因受海底地震而引起之海嘯影響(天災),致核電廠輻射外洩,損害附近居民身體健康,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賠償事宜應優先適用原子能法而非逕行適用國家賠償法
(B)核電廠平日保養完善,純係不可抗力,所以設置或管理原則上沒有欠缺
(C)受損害居民應證明其身體或健康係因輻射外洩受到損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附近受損害居民須證明管理核電廠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賠償
答案D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要件
(B)國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與包商共同承擔
答案D賠償義務由市政府承擔,後續再由市府向包商求償。
人民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案件有疏失造成損害,應向那個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A)地方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高等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答案A
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責任應由下列何者承擔?
(A)一律由國家承擔,但由中央政府支應賠償金
(B)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個人承擔
(C)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所屬機關承擔
(D)由公務員個人與其所屬機關連帶負賠償責任
答案C
當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公務員所屬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有關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之行為是否會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就審判職務之行為,不會成立國家賠償之責任
(B)檢察官就追訴職務之行使,不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法官參與審判之判決被上級審法院撤銷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檢察官之追訴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有關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請求,得由被害人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應先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協議,若遭拒絕或協議不成,
方得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B)國家賠償請求,起訴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國家賠償請求,起訴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C)被害人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不得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先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
答案C
依據憲法及法律規定,針對國家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A)請求國家損害賠償時,有所謂先行程序,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B)國家代位責任即公務員之行為視為國家行為,故國家賠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
(C)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係僅指由公權力主體所有為限,不包括公權力租賃或管領之處所
(D)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改為故意或過失
比較: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答案A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關於國家損害賠償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上為:
(A)國家賠償法優先、民法其次、其他法律最後
(B)民法優先、國家賠償法其次、其他法律最後
(C)其他法律優先、國家賠償法其次、民法最後
(D)國家賠償法優先、其他法律其次、民法最後
答案C
國家賠償法
第5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6條(特別法)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國家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A)訴願法
(B)行政訴訟法
(C)民事訴訟法
(D)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為何?
(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時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而消滅
(D)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而消滅
答案-C
國家賠償法
第8條(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比較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B)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2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D)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答案:C
國賠法第11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關於國家賠償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訴訟僅得由行政法院審理
(B)國家賠償訴訟僅得由民事法院審理
(C)國家賠償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
(D)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答案D
關於國家賠償協議先行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國家賠償協議先行 →民事!!!
(A)協議須以言詞辯論程序為之
(B)協議不成立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提出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不開始協議,協議即不成立
(D)協議成立之協議書須經法院認可後始得執行
答案C
(A)書面(B)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D)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國賠法第 10 條(協議先行)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賠法第11條(損害賠償之訴之提起)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乃依憲法之規定而制定 (B)國家賠償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C)國家賠償案件得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D)公務員消極不作為亦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答案C
被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書面協議先行。
阿文騎車行經公路,未料路面出現一個大洞,因此摔車受傷。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阿文應向下列何者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A)最高行政法院(B)高等行政法院(C)地方法院民事庭(D)地方法院行政法庭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