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規範? (A)市立棒球場之使用規範 (B)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電子遊戲場業設置之許可事項 (D)市民利用市立公園之管理、限制事項 >>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答案A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之意旨,
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 自治條例規定,未違反憲法之何種原則?
(A) 誠信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撤銷
(C)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
(D) 法律保留原則
(E) 比例原則
答案:C,D,E
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放寬中央法律所設定之最低標準
(B)於不牴觸中央法規範圍內,得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為因地制宜之規範
(C)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
(D)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
答案:A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 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
惟 N 直轄市自治條例竟規定應距離至少 990 公尺,該距離限制規定是否有效 及其理由何在?
(A)無效,因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一概無效
(B)有效,因大法官解釋認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僅係最低標準,地方可因地制宜限定更為嚴格之 距離
(C)效力未定,尚待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D)效力未定,尚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之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