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55條的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下列有關「從一重處斷」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A |
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第 35 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同種想像競合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異種想像競合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A
(A)想像競合(B)實質競合(C)不真正競合(D)法條競合
一個犯意,一個行為,同時發生數個結果。
數罪併罰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C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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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本刑)、宣告與執行刑
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今某甲殺人,法院判處甲十二年有期徒刑,稱為:C
(A)法定刑(B)執行刑 (C)宣告刑 (D)附加刑(88高考)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二罪得定執行刑 1 年 2 月 1年5個月。>>實質競合
(C)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D)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