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2:
1. 總統、副總統 之彈劾(法律責任):
立委1/2提→全立委2/3決議→憲法法庭
2. 總統、副總統 之罷免(政治責任):
立委1/4提→全立委2/3同意→總(公民)1/2投票→(公民)1/2同意(未通過→任內不得再提)
有關罷免總統、副總統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D)
(A)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得為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B)罷免案之投票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罷免案否決者,1 年後始得對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D)總統、副總統得分別罷免之
(A)選罷法第86條: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罷免案經立法院提出後,尚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選舉人投票表決之
(B)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之日起,解除職務
(C)罷免案否決者,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結果之日起 1 年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任期內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於 4 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若法律規定,不識字者無投票權,則此一規定最可能違反下列何項選舉原則? A
(A)普通選舉原則
(B)平等選舉原則
(C)直接選舉原則
(D)自由選舉原則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B)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C)以得票數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一組為當選
(D)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關於總統候選人資格之敘述,何者錯誤?A
(A)須年滿45歲,始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候選人40歲
(B)不得具有外國國籍
(C)必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居住6個月以上,且曾設籍15年以上
(D)不得曾犯內亂罪
對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B)投票日前10日內,不得發布有關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
(C)無競選經費上限之規定
(D)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人民之競選經費補助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八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A)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答案:D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正副總統選舉訴訟: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非正副總統選舉訴訟: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公民連署
晉愷在沒有政黨支持的情況下,有意參選 2020 年的總統選舉, 依我國法律規定,晉愷需先完成下列那一 種程序, 才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成為總統候選人?B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
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
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
1.政黨推薦或2.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
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無黨籍人士欲參選下列何種公職人員選舉時,必須尋求公民連署才能登記為候選 人? B
(A)直轄市市長
(B)總統、副總統
(C)縣(市)長
(D)立法委員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否繳交連署保證金? C
(A)無須繳納
(B)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決定之
(C)應繳納新臺幣100 萬元
(D)應繳納新臺幣300 萬元
1.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
居住我國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國籍、因歸化取得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20條)
2.為了避免候選人過多,影響選情,規定總統候選人必須要有主要政黨推薦。
主要政黨定義:
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取其一),
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
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
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3.若無主要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仍可由公民連署提出參選。
公民連署定義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
此連署的連署人必須具名,且須造冊。
有關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只能由政黨推薦產生
(B)所有的政黨皆得推薦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
(C)經政黨推薦登記為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者,無須繳納保證金
(D)得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
答案D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C
(A)十八日
(B)二十五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