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成立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該項協議書已得為執行名義,不必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就能取得賠償
(B)機關如自協議成立之日起逾 30 日不為賠償者,應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C)人民應以該協議書為證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D)如機關未於 3 年內完全履行賠償內容者,則人民須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40-1國家賠償經費之來源為何?D
(A)由行政院撥付 (B)設立國賠基金支應 (C)採保險方式籌集資金 (D)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40-2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B
(A)國家賠償一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B)賠償協議成立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D)法官或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一律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A 國賠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賠償主義前項情形,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f採無過失責任,指公有公共設施的部份,並非所有國賠採無過失責任。
(B)協議(書面)先行 國賠法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國賠法第12條
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D)國賠法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40-3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之賠償方法與範圍之敘述,何者正確?D
(A)賠償限以回復原狀之方式為之
(B)賠償所需經費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之
(C)賠償範圍不適用民法與有過失之規定
(D)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D.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Cf 補償:所受損害
賠償: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40-4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A)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負責審理
(B)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10 年
(C)有請求權人僅限我國國民,外國人不適用之
(D)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執行職務時,人民方得向國家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