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林清行政法總論P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C
(A)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B)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C)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D)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協助之情形? 
(A)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B)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請求協助機關法定職權不明者 

答案D

職務協助(Amtshilfe德文) 或稱行政協助解題關鍵:

請求協助機關法定職權不明者  ,他自己都不知道要幹麻,弄不清楚狀況,

要如何請人家協助???

 

下列何者非機關協助之要件? 
(A)得向有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 
(B)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答案-A

 

 

地方建管機關於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時,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此為: 
(A)權限之委託 
(B)權限之委任 
(C)委託行使公權力 
(D)職務協助

答案-D

 

A、B、C 會產生權限移轉的效果。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概念

行政機關作成公法上職務行為時,基於法律事實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性質

職務協助僅為臨時性及輔助性之行為,受請求機關不因之而代理請求機關,亦不產生管轄權之變更

 

 

104高考申論

引用自-

 

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試述:

(一)為何得請求協助?(7分)

(二)在何種情況下得要求協助?(9分)

(三)被請求機關為何拒絕?如何拒絕?(9分)

擬答

(一)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考量其立法意旨,係行政機關為達成任務,得請求另一機關給予必要之協助,共同發揮機能,達到互助、提升效率、便利事務之推動

換言之,基於「行政一體」之特性,本法特為職務協助之明文規定。


職務協助(Amtshilfe德文) 或稱行政協助補充「行政一體」題型

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此規定之目的係為維護下列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比例原則 
(D)行政一體原則
答案d

 

 

(二) 得要求職務協助之情形:

一、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三)協助之拒絕:

1.「應」拒絕提供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規定: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2.「得」拒絕提供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5項規定:「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3.如何拒絕-除有緊急情形外,皆以[書面]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第6項特別規定: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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