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給與保險給付之事故?
(A)疾病
(B)傷害
(C)生育
(D)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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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關於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參加本保險前 6 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C)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D)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 3 個月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參加本保險前 6 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以此來解(D)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6 個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並不優先於普通債權
(B)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C)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部分負擔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 及百分之五十
(D)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為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應自行負擔費用百分之十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 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為下列何項行為?
(A)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B)逕予退保
(C)公告其姓名及拒不繳納之事實
(D)重新補辦投保
所以你看醫生就不能只花150元掛號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9條之規定,保險對象就醫時由何人查核其保險資格?
(A)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B)中央健康保險局
(C)健保各地區分局
(D)中央社會保險局
(A)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院
我們去看病時,掛號不是都會先看健保卡嗎?沒有健保卡的,就要繳比較多的錢!等到補繳健保卡時,醫院才會退費!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B)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之履約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 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私立學校基於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對學生作成申誡處分,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D)受懲戒之律師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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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A)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10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533號解釋文 (B)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 (C)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釋字第378號解釋文 (D)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①律師懲戒委員會及②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①高等法院及②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稱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
(D)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請求救濟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x)所締結之契約→錯在「之間」;是「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公法-『行政』法院:三級二審,除小型案件如交通事故在地方法院行政庭外,其餘在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C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x)→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所以是公法
D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x)請求救濟
答(B)
21 甲因患罕見疾病,經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告知後,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 給付,遭其否准。若甲欲進行權利救濟,首先應提起下列何項程序?
(A) 申訴
(B) 爭議審議
(C) 訴願
(D) 給付訴訟
履約爭議→審議→行政爭訟
農民健康保險申請給付爭議案件之提起訴願救濟程序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履行下列何種程序?
(A)調解
(B)仲裁
(C)和解
(D)審議
此程序與 全民健康保險法一樣喔!!
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農保、勞保、健保都是審議。
反正只要是
OO健康保險
都要先審議
ex農民健康保險
勞工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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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
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
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
其應提起何種行政救濟?
(A)審議程序
(B)訴願程序
(C)撤銷訴訟
(D)給付訴訟
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
→一般給付訴訟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對其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所締結之合約內容發生爭議,既屬公法上事件,
經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第 5 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
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
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
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
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 6 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
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
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
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契約-->一般給付訴訟
私人之間爭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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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
中央健康保險局
醫事服務機構
(A)審議程序,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訴願先行程序(第6條)。
(B)訴願程序 ,
(C)撤銷訴訟,
均須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因此,契約內容爭議之訴訟,應為(D)給付訴訟。
農民健康保險申請給付爭議案件之提起訴願救濟程序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履行下列何種程序?
(A)調解
(B)仲裁
(C)和解
(D)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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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0號-全民健康保險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此處所謂國家,係指下列何者?
(A)僅指中央
(B)僅指地方
(C)指中央或地方
(D)兼指中央與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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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費(執行費)由中央分擔
(註:中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補助
釋字第 550 號
解釋文第一段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
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
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
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之見解,此規定所稱之「國家」係指下列何者?
(A)中央
(B)地方
(C)兼指中央與地方
(D)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答案C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下列何者為實施原則?
(A)論人計酬
(B)論件計酬
(C)論時計酬
(D)論次計酬
論人計酬方案追求更高的醫療品質
「論人計酬方案」讓民眾不只得到良好的醫療照護,更要做好疾病預防保健工作。
文∕丁彥伶 諮詢∕張溫溫(健保局醫務管理組科長)
有位年輕醫師繼承退休醫師父親的衣缽,某天有一位向他父親求醫一、二十年的老病患就診,
他很快就找出問題,讓患者痊癒無需再就醫,他很得意地打電話告訴父親,
沒想到他父親說:「傻孩子,你以為我是怎樣栽培你讀完醫學院的?」
論人計酬方案 預防疾病發生
傳統論件計酬支付制度,重在後期疾病控制,病人愈多、治療愈多,醫療院所的收入愈多,因此,醫療院所無誘因涉入前端的預防醫學。
而新的論人計酬方案,醫療提供者必須在一定的財務經費下,照顧投保人的健康並提供必要的醫療,
由於經費有限制,當投保人愈健康、愈少用到醫療,醫療提供者的盈餘愈高,
因此醫療供應者,就要盡量提供投保人各種預防醫學的知識、健康檢查,避免投保人生病並長期醫療照顧。
Angellai Lai 以上解答
口訣-我我領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之意旨,下列那一項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敘述有錯誤?
(A)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
(B)地方自治團體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實現照顧其居民生活之義務
(C)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行政費用,應由中央與地方分攤
(D)為維持全民健康保險的支出,可依據法律由地方分攤保險費之補助
答案C
行政費(執行費)由中央負擔
(註:中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補助
參考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B6C70D61115FF2A&topn=3185A4DF68749BA9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見於:
(A)憲法本文
(B)憲法增修條文
(C)憲法前言
(D)立法院之特別決議
答案B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為 基本國策!!!
有關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保險費負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B)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 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
(C)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之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D)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第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答案A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自付(→百分之六十),
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以自身經歷來談...沒工作時繳的保費比較多QQ
感謝阿摩 叡 詳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條及第27條整理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自付30% 單位70% / 私校: 自30 學校35 中央35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自30 投保單位60 中央 10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自付100%
二、第二類: 自 60 中央 40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A)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自 30 中央 70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B)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屬機關 100%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中央役機100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中央矯機 100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中央社機 100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自30 軍輔會 70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自 60 中央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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