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派別
下列何種法律學派,主張「惡法非法」?
(A)分析法學派>>法律是人為的,惡法亦法 ,分析 純粹法學 (因為法律是主權者命令)
(B)實證法學派 >>三階段論法
(C)自然法學派
(D)概念法學派 >>三階段論法、實證法學派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40104115#ixzz5ZTPjYCHY
自然法學派:
又稱哲學法學派
反對專制政治
認為法律非主權者所能隨意控制
而要根源於人性人心
「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論之」
自然法:基於人類的自然理性而制定,不需要人為制定,就有效力.(亞里斯多德)
自然法學派: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理,為法律的正義本質找尋自然理性的超越根據.認為法律非有權者能夠隨意創制,而要根於人性本性.
主張個人自由與天賦人權.
歷史法學派 :法律乃歷史演變而成,無須編纂人為的共 通法典.
實證法學派(B),又稱為概念法學派(D),
主張只有實證法才是唯一的法律體系,完全否定自然法的存在,認為惡法亦法,因此常被獨裁者利用。
實證法學派是由英國古典的分析法學、德國的歷史法學、概念法學、一般法學以及法國的註釋學派與維也納學派之純粹法學派所共同形成。
關於法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傳統的法律解釋,主要在探求成文法律的規定為主,所以容易形成「惡法亦法」的結論
(B)現代的法律解釋,必須探求法律的社會意義,配合採用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
(C)民法第 12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依照目的解釋,可以得知未滿 20 歲者,為未成年人
(D)最高法院判決有謂,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 從物。……」中所稱之「常助主物之效用」,應以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 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始足當之。此即為文義解釋之適例
- 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答案:C
A:分析 純粹法學 (因為法律是主權者命令)
B:社會 自由法學 (倫理解釋.漏洞填補)
C:反面解釋
D:文義解釋
有關民事法理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理與現行法律相牴觸者,不可採用
(B)法理係為間接法源
(C)在無法律規定下,法理皆優先於習慣而適用
(D)外國法之法理不與我國社會情形相反者,可採用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9725753#ixzz5WtZY7Kft
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
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
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
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再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則依賴法理[1]。
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2]
關於法律漏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漏洞是因立法者與法律條文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導致
(B)類推適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C)立法政策的錯誤,必然導致法律漏洞
(D)法律漏洞的填補為立法者的任務,法官不得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9585704#ixzz5VJu36Ozv
法律漏洞填補
-類推解釋(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援引其類似事項規定)=>非法律解釋之一種
(A)法律漏洞是因立法者與法律條文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導致
→法律漏洞:
從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擬規範某特定事實,卻沒有規定
「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其內容抽象,
故具有多種可能解釋性,
當行政機關在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運用於具體事實關係時,
只要遵守法律限制或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
各機關即擁有「判斷餘地」,視情節輕重來處理。
比較:
法律漏洞是沒規定,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有規定但內容抽象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法律解釋處理「法規範存在但不清楚」>>「不確定法律概念」
→ 也就是就是我們國文造詣不好,看不懂條文,所以需要人家解釋......
法律補充處理「法規範存在但是不完全」
→ 「不完全」就是指法律漏洞。
(B)類推適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公開漏洞填補:
類推適用/目的擴張/法律續造
隱藏漏洞填補:
目的限縮
民法領域填補:
法理、習慣
(C)立法政策的錯誤,必然導致法律漏洞
立法政策上的決定,不是(制定)法律漏洞。
立法理由本來就沒打算制定,沒制定就不算漏洞
(D)法律漏洞的填補為立法者的任務,法官不得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9585704#ixzz5VJuN23PK
探求立法者原意而解釋法律規定之方法,乃運用下列何種法律解釋?
(A)限縮解釋
(B)文義解釋
(C)歷史解釋
(D)反面解釋
答案C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8028676#ixzz5HcIGsHJQ
阿摩閃亮亮 解答 謝謝
法律解釋先文理再論理。
一、文理解釋=文義解釋=文字解釋:
依據法律條文之定義或文義所做的解釋。
二、論理解釋:
不拘泥於法條文字,依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來闡明法規範整體意義之解釋。
依下述區分:
1.擴張解釋=擴充解釋
2.限制解釋=限縮解釋=縮小解釋
3.當然解釋:「舉重明輕」、「舉輕明重」
4.反面解釋
=反對解釋
5.補正解釋
6.歷史解釋
=沿革解釋:主觀的解釋方法論,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理由),闡明法律真意,旨在回朔探求立法者之原意。
7.比較法解釋
8.目的解釋:
(1) 由法律條文之目的,解釋條文意義。
(2) 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從各方面解釋找出真正意義何在。
9. 體系解釋:
各個法律或法條並非獨立存在,而相互影響,應注意與其他法令間的關聯性,以求法律體系間之權利義務平衡。
10. 合憲性解釋
法律漏洞填補
-類推解釋(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援引其類似事項規定)=>非法律解釋之一種
依據法律之成立沿革探求立法者所追求之目的,以立法文獻作為解釋法律之參考,此種法律解釋方式稱 為:
(A)文理解釋
(B)目的解釋
(C)歷史解釋
(D)邏輯解釋
答案C
下列何種解釋方法在於儘可能使法律成為一個完整不矛盾的規範結構?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答案C
必念-體系解釋vs歷史解釋
體系解釋-根據法律條文於編章節條款的位置,乃至整體法律關聯,闡明規範意旨。
vs
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藉由立法或憲法資料、理由等,了解立法者旨意。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略謂:
「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
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上述解釋係採下列 何項解釋方式?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系統解釋
(D)目的解釋
答案B
關於法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C
(A)傳統的法律解釋,主要在探求成文法律的規定為主,
所以容易形成「惡法亦法」的結論
(B)現代的法律解釋,必須探求法律的社會意義,
配合採用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
文義(理)解釋(望文生義)
係依據法律條文用語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
(C)民法第 12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
依照目的解釋,可以得知未滿 20 歲者,為未成年人
(註:改為反面解釋)
(D)最高法院判決有謂,
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 從物。……」
中所稱之「常助主物之效用」,
應以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
客觀上具恆久 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始足當之。
此即為文義解釋之適例
註:也就是解釋「常助主物之效用」之意思
下列對文義解釋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基礎
(B). 運用文義解釋可能會產生兩種以上的解釋結果
(C). 文義解釋應該要將立法者的意思納入考量
註 :文理解釋的原意性(注意立法者之原始意思而貫徹法律之本旨)
來自阿摩 peanut 解答~感恩~
(D). 類推適用屬於文義解釋(論理解釋)
答案D
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
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以一般推理原則,闡明法律條文真義。
類推解釋:
係法律於某種事項並未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
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之規定內容,並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
「準用」的字樣,即明示的類推適用。
以上擷取自
法學入門(六):法律的解釋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http://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295116136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之差異的說明,何者正確?
(A)目的論解釋劃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方法的界限
(B)為了不讓法官無法審判,所有的法領域都可以進行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
(C)必須先進行法律解釋,確定存在法律漏洞,才考慮進行法律補充
(D)法律解釋係處理「法規範存在但是不完全」的問題;法律補充則是處理「法規範存在但不清楚」的
答案C
(A) 目的論解釋:
從整體立法之客觀意旨及目的,探討法律真正意涵。
亦即以立法目的作爲根據來解釋法律規定。
目的解釋的依據,為法律的目的
(我國法律往往在第1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
→ 沒有劃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方法的界限。
(B) ex 刑事案件需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不可類推適用(法律補充的一種)。
(C) 法律適用時若有不清楚之處,須解釋(針對法律之「原意」);仍有疑義,始補充。
→ 先解釋後補充,兩者為彼此平行、互相排斥的法律概念。
(D) 法律解釋處理「法規範存在但不清楚」
→ 也就是就是我們國文造詣不好,看不懂條文,所以需要人家解釋......
法律補充處理「法規範存在但是不完全」
→ 「不完全」就是指法律漏洞。
關於法律解釋的主觀說與客觀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反對客觀說的原因之一,在於其不能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要求 >>反對【主觀】說
(B)客觀說是指法律解釋應該探求法律本身的意旨
(C)支持主觀說的原因之一,在於法律情感對法律來說相當重要 >>在於【立法者的心理意志】
(D)主觀說是指法律解釋應該依據法官的法律情感>>【立法者】
※【客觀說最能達成補充或創造法律之功能】,
若採【主觀說,則法律發展將受制於「古老的意思」】, 不能適應新的社會需要。
●下列何者屬於法學方法論所稱之法律漏洞?
(A)立法者明示不規範特定生活事實
(B)立法者使用需要解釋的法律概念 >> AB>>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行法律解釋。
(C)從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擬規範某特定事實,卻沒有規定
(D)立法者未於法律明文規定其立法目的
法律需要補充,主要在法律未明文規定或不完全,即俗稱的「法律漏洞」。
>>法律之補充?類推 、目的限縮 、法律續造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之差異的說明,何者正確?
(A)目的論解釋劃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方法的界限
(B)為了不讓法官無法審判,所有的法領域都可以進行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
(C)必須先進行法律解釋,確定存在法律漏洞,才考慮進行法律補充
(D)法律解釋係處理「法規範存在但是不完全」的問題;法律補充則是處理「法規範存在但不清楚」的
(A) 目的論解釋:從整體立法之客觀意旨及目的以探討真正意含,亦即以立法目的作爲根據來解釋法律規定。
目的解釋的依據於我國法律中往往在第1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
→ 並無劃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方法的界限。
(B) 如刑事案件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不可類推適用(類推適用為法律補充的一種)。
(C) 法律適用時若有不清楚之處,須解釋(針對法律之「原意」);仍有疑義,始補充。
→ 先解釋後補充。
(D) 法律解釋處理「法規範存在但不清楚」
→ 白話就是因我們國文不好,看不懂條文在寫什麼,需要別人解釋
法律補充處理「法規範存在但是不完全」
→ 「不完全」就是指法律漏洞。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