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
下列有關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C)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違禁物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答案:B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下列有關主刑與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從刑之種類只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B)主刑之種類有四種,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罰金
(C)被宣告死刑者,無須宣告褫奪公權
(D)褫奪公權必須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答案:D
104年12月修正刑法將沒收改為主刑,且明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
A) 從刑:1.褫奪公權。
B) 主刑:1.死刑。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4.拘役。5.罰金。6.沒收。7.追徵。
C)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14-1下列關於刑法褫奪公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 宣告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終身
(C)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D) 宣告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期間自緩刑期滿起算
答案:D
※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14-2非屬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之執行,自何時起算?
(A)判決確定起算 (B)主刑執行開始日 (C)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D)羈押日起算
答案:C
14-3法院為褫奪公權之宣告,自何時發生效力?
(A)被告刑滿或因假釋出獄時(B)檢察官下令執行時(C)裁判確定時(D)非常上訴遭駁回時
答案:C
褫奪公權之宣告:
裁判確定時--生效 ;
被告刑滿或因假釋出獄時--開始執行。
14-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C)宣告有期徒刑時,應宣告褫奪公權
(D)褫奪公權同時宣告緩刑者,褫奪公權之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答案:C
刑法第37條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宣告有期徒刑時,
應宣告褫奪公權>>得宣告褫奪公權。
14-5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褫奪公權之內容,僅包含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 宣告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死刑者,則無褫奪公權之必要
(C) 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一律宣告褫奪公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
(D) 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答案:A
D可分兩種情況:
1.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褫奪公權終身或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宣告緩刑者,人會被放出來,故有執行褫奪公權的必要,因此緩刑者之褫奪公權須從裁判確定之時起算。
2.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關完放出來才會開始褫奪公權,因為人都關裡面了,執行褫奪公權沒意義。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答案:C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參考資料:
1.阿摩
2.http://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5584.htm理律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