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所稱之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包括下列何者? C
(A)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B)即時強制
(C)都市更新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 A
(A)註銷證照
(B)管收 >>金錢
(C)拘提 >>金錢
(D)留置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註銷證照。
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人民本於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則應如何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
(B)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C)移送普通法院強制執行
(D)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98年原民四等 答案A
即時強制林清P4-260
即時強制: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無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仍以強制執行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
(C) 對於人之管束由行政機關為之,且最長不得逾24小時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實施即時強制之進入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在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B)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進入不能制止者,亦得進入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C)進入住宅,涉及憲法居住自由及隱私權,須有法官許可
行政機關為之
(D)進入住宅,以人民之各項權利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
答案A
5-1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
(A)回復原狀 (B)金錢補償
(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 (D)免除特定義務
答案:B
5-2人民本於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則應如何執行? 參伊藤1-100
(A)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
(B)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C)移送普通法院強制執行
(D)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A
行政執行(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5-3下列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得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之
(B)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C)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即應停止執行
(D)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答案:D
A行執第4條
行政執行(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BC行執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D.行執第8條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 D
(A)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B)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C)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行政執行法 §7 第 1 項 前段 行政執行,不再執行,無須申請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A)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直接強制係以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為前提,
即時強制並無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為前提。
(B)以有無拘提管收之適用為前提
(C)兩者皆又分成代履行及怠金之執行方式
(D)適用上以即時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
5-4行政執行法有關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者均有扣留之強制方法
(B)兩者均得進入住宅、建築物
(C)兩者在執行前均須經告誡程序
(D)不服其執行方法,兩者均得提出聲明異議
答案:C
即時強制中遇到醉酒或跳樓不想活的人,告誡程序有用嘛???
第2條(種類)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一章總則所以任何強制適用)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告誡)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5-5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B)對義務人拘提管收(C)代履行(D)怠金
答案:D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履行是可以幫對方(對方負有義務而不為)做的 事後可能要向對方收費
怠金就是行政機關不方便替對方做的 如要求店家於室內設置逃生設備及消防器材
既然不能幫妳裝 只好一直罰妳錢 強迫你裝 所以答案就是怠金--不可代替行為的行政執行方法。
5-6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A)提供擔保、限制住居
(B)拘提、管收
(C)禁止命令
(D)科處怠金
答案:D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D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 義務人負擔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不收徵行費
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B)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
即時強制
(C)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 以上之商品
自然人
(D)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 仍得限制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