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
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D)憲法訴訟法第65條,須以兩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且協商未果為要件,始可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有關司法院憲法法庭之成立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B)憲法法庭可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C)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D)憲法法庭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下列何事項?D
(A)重大犯罪案件
(B)內亂外患案件
(C)總統罷免案件 >>民事,普通法院
(D)違憲政黨解散案
有關憲法法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C
(A)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
(B)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扣押
(C)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限
(D)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訴訟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我國司法院,依司法院組織法之設計,因僅具下列何種機關之地位,
而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 號解釋之指正?
(A)最高檢察機關
(B)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C)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D)最高法規制定機關
答案b
※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一)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二)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與彈劾總統、副總統案件。
重要
憲法法庭: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補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案件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B)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
(C)得行言詞辯論
(D)應有強制代理制度
答案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辦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應成為司法院發布規則或命令之內容? A
(A)與審理程序有關之原則性事項
(B)與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事項
(C)與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
(D)有關司法行政事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