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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有關對學生遭到退學或類此處分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對於此號解釋內容,以下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
(A)對公立有適用,私立學校則依其校規處置 有適用

(B)所謂退學或類此處分,不問原因事實源於學業或操行皆包含在內 
(C)須先用盡校內申訴程序,且在申訴終了前,宜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D)受理爭訟事件之教育主管機關或行政法院應儘量尊重學校之裁量或判斷
 



 

私立大學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遭退學經校內申訴後,仍維持退學處分,應先依下列何項程序救濟?A
(A)訴願(B)複審(C)民事訴訟(D)行政訴訟

 

 

私立大學學生甲於校內張貼政黨宣傳海報,關於甲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
(A)
甲若被記二大過,甲與該私立大學間所生之爭議,為民事訴訟事件 
(B)
甲若被禁止張貼該海報,甲僅得於校內提出申訴 
(C)
私立大學基於大學自治權對學生所為懲處之決定,僅受有限度之司法審查 
(D)
甲若被留校察看,學生應以教育部為相對人提起救濟

 

釋字684: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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