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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提起之訴訟,由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A)承辦該案件公務員之戶籍所在地 
(B)原告之戶籍所在地 
(C)公務所所在地 
(D)機關所在地

答案-D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I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

 

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1)直轄市(2)縣(市)(3)鄕(鎮、市)(4)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

鄉鎮市為公法人地位,而鄉鎮市公所,則為地方行政機關


3. 農田水利會


4. 各類行政法人

試舉例:

對於新北市政府提訴訟,由新北市政府所在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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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ie8001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