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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並未規定在例外之範圍內? 
(A)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B)已依職權或依行政罰法第 43 條規定,舉行聽證 
(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D)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損害特定家屬利益>>應改為違背公益

答案:D

 

行政罰法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行政罰法第42條口訣-因為是事實(4),所以善的、惡的(2)意見都要陳述!
 
 
參考-阿摩線上題庫
 
 
申論題
設某夜市中商家甲, 被附近住戶檢舉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查明後, 去函要求其於1個月內改善,
 
惟甲仍未改善,
 
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甲新台幣12萬元罰鍰。
 
甲主張主管機關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
且該罰單上漏未記載其不服處罰時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請問其主張是否正確?

行政罰法第42條
 
甲主張主管機關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所以甲主張其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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