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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責任"能力

-以有無識別能力為限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 A
(A)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無行為能力,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之法定代理人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無行為能力,故僅負一部分責任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法人無下列何能力? D
(A)
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侵權行為能力 (D)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係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自己行為或其效果,為人類具體上精神狀態,亦稱「識別能力」。

 

19 歲的甲不具有下列何種能力? C
(A) 
權利能力  (B) 納稅能力  (C) 訴訟能力  (D) 責任能力

注意修法,成年人下修為18歲, 2023年會有訴訟能力!

下列何者無權利能力? C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剛出生之嬰兒 (C)合夥 (D)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權利義務之主體 包括自然人法人

下列有關權利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D
(A)
嬰兒出生後未能活存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 

嬰兒存活24小時內仍有「權利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已出生 

視為
(C)非法人之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無「權利能力」
(D)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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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ie8001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