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先之要件為:B
(A)於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
(B)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C)需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須曾由公權力使用強制力以供暫時通行
1.供公眾通行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0 號解釋,私有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使用者,可能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下列何者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之要件:
(A)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B)於通行之初,無論土地所有權人有無阻止情事均可能成立
(C)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若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即不可成立
答案B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A)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B)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C)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答案A
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
(A)通行
(B)採光
(C)眺望
(D)建屋
答案A
釋字400號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袋地
27 甲、乙、丙共有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 三地,分別由甲、乙及丙取得單獨所有。
.丙的 L3 與公路無 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A)丙得通行 L1 或 L2 而不須支付費用
(B)甲、乙均得拒絕丙的通行
(C)丙須支付費用始得要求通行 L1 或 L2
(D)當事人就通行費用不能合意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A)丙得通行 L1 或 L2 而不須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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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甲、乙、丙三人就共同繼承之土地協議為分割後,甲所取得之土地為乙、丙、丁之土地包圍,與公路無法相通,甲欲主張鄰地通行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
(A)甲無權對乙丙主張鄰地通行權
(B)甲應就土地通行向乙丙支付償金
(C)甲應對非繼承人丁主張通行權
(D)甲有無償通行乙丙土地之權 .
24 有關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D
(A)袋地是因其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者,土地所有人無通行鄰地之權利
(B)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C)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D)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不得開設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