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兩罰制可能適用的對象?
(A)機關及其公務員
(B)私法人及其職員
(C)公法人及其董事
(D)私法人及其董事
答案D
我的解法:應該不會有行政機關選項,因為行政機關有錯,由行政機關承擔,再視情況向公務員求償。
兩罰制(併罰制):
除處罰私法人外,尚一併處罰實際行為人(代表人)。(行政罰法 15I)
行政罰法第 15 條
私法人代表人的[自己責任]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代表人的[代位責任]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同一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社維法之行為及犯罪行為者,其違序罰與刑罰,依本法之規定 係採:
(A)完全倂罰制
(B)限制的併罰制
申誡、拘留不得再依社維法處罰
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社維法處罰
(C)從一重處罰
(D)刑罰吸收違序罰。 =>處刑罰後就不能再以社维法處罰
答案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
但其行為應處下列何者,若已經依刑事法律處罰者,不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A)停止營業
(B)罰鍰
(C)沒入
(D)申誡
答案D
刑事法律應該為優先,但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仍依社維法規定處罰。
除非已依刑事法律處罰拘留、申誡,就不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