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伊藤法學大意

 

犯罪之成立→行為人之行為,須構成要件該當,具備違法性有罪責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針對行為本身所為價值判斷。

 

罪責=針對行為人的價值判斷。

 

犯罪成立要件三階段理論

 

(1)構成要件該當性

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及主觀上符合刑法構成要件。

是否為法律所禁止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行為客體

實行行為

結果發生

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

過失

 

下列何者屬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A) 行為人的性格
(B) 行為人的利益
(C) 行為人的年齡
(D) 行為人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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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意圖是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有相應行為。

年齡可能成為阻卻罪責要件。


至於性格和利益,為科刑考量的項目之一,參考刑法第57條。

以另一種角度看,
刑法沒有規定行為人有什麼樣的性格,就犯什麼樣的罪規定。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
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答案C

 

關鍵字-夢遊中所為的動作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針對行為本身所為價值判斷。

評價成犯罪=>首先從犯罪第一階段檢視。

 

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出於意思

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

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

 


 

 

(2)違法性:行為是合法或違法。

是否為法律所允諾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1.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21條第1)

   2.      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所為的行為(刑法21條第2)

   3.      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的22)

   4.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刑法23)

   5.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刑法24)

 

  刑法以外法律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1.      自助行為(民法的151)

   2.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民法第960)

   3.      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得被害人之承諾、被害人可得推測之承諾、義務衝突。

 


 

 

(3)罪責:雖屬違法行為,苟無責任,仍不成立犯罪

   1.期待可能性-任何人在此情況下是否皆會做同樣選擇

        2.責任能力

        3.違法性認識之欠缺(不知其行為違法)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而為犯罪行為時,依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依行為時無責任能力而不罰 
(B)依行為時無故意過失而不罰 
(C)依行為時有責任能力而處罰 
(D)依行為時有故意過失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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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參程怡法大P3-21

故意-世菌交往多年女友河力被基懺追走,世菌極為憤怒但不敢教訓基懺,故藉酒壯膽於意識不清下毆傷世俊。

=>世俊成立故意傷害罪。

過失-太秀知道自己酒醉會打老婆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毆打老婆成傷。

=>太秀成立過失傷害罪。


刑罰論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B)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C)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減後加 
(D)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答案:C

刑法第71條(主刑加減之順序)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之數減輕之

 

先加後減=>因無期無法加上去,減輕變成15年

先減後加=>先減輕變成15年,可能會比15年還多。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B)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C)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D)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多之數減輕之

答案:D

 

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死刑減輕者, 為無期徒刑 
(B)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答案:B

B)刑法第65條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口訣- [無食物15及餓死2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57 條所列舉之法官在科刑時應特別注意事項? 
(A)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B)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C)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D)犯罪行為人之再犯危險 

答案D
動目激手生,品智人違危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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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  解答

動機目的,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雙方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害或損害,犯後態度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機、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激。
三、犯罪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度。


下列何者並非法官依據刑法第 57 條規定於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 
(A)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B)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C)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D)犯罪行為人之性別 
答案D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酗酒駕車,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A)
實害犯 
(B)
結果犯 
(C)
具體危險犯 
(D)
抽象危險犯

答案:D

有關具體危險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具體危險犯所致法益之危險,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有較高的可能性 
(B)
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結果之距離較為遙遠 
(C)
具體危險犯屬於單純的行為犯或舉動犯,與結果犯無關 
(D)
具體危險犯是由立法者所做成之判斷,而非由法律適用者加以判斷

公職刑法100 律師(第一試)答案:A

 

依照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成立本款之罪,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之罪為抽象危險犯 
(B)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 
(C)過失為本款之行為者,亦依本款之規定處罰之 
(D)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客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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