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關室外集會之舉行採取事前許可制,一律須事先申請許可,否則即屬違法集會 
(B)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之規定並不違憲 
(C)室外集會遊行之舉行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緊急性集會制度設計之必要 
(D)集會自由僅保障和平非暴力之集會遊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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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偶發性之集會遊行,應採行事前報備制度不需事前報備

C室外集會遊行之舉行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緊急性集會制度設計之必要

釋字第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例如新五泰廣場藝文活動

第 8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及第 718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緊急性及非偶發性之室外集會遊行,應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制度,立法者享有形成自由 
(B)緊急性之集會遊行,不可採行事前許可制度 
(C)室內集會無須事前許可 
(D)偶發性之集會遊行,應採行事前報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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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偶發性之集會遊行,應採行事前報備制度不需事前報備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1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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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18 號關於集會遊行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釋字第445 號解釋之補充解釋 
(B)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24 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牴觸比例原則 
(C)偶發性集會、遊行,須事先申請許可,牴觸比例原則 
(D)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公職憲法105 年 - 105年關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答案:D

 

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法律,效果為

1.期滿前另訂新法,新法公布舊法當然失效

2.期滿時未另定因法,該法自動失效。

例如:

民國 99  7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違憲

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也就是至民國 101  7  30 日,本項規定如未修正,則自動失效 。

 

 

司法院釋字第718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第 8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室內之集會原則上應先申請許可 
(B) 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法為之 
(C) 集會遊行可主張「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 
(D) 法律得規定特定區域禁止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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