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D
(A)行政院政務委員 準用公務人員
(B)考試院考試委員 準用公務人員
(C)監察院監察委員 準用公務人員
(D)立法院立法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
補充:
經考選部考試通過及格者為公務人員,經選舉選上的人為公職人員。
例外由官方指定代表為官派,準用公務人員。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臺東縣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中央公職人員
(B)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C)提案進行地方性公民投票
(D)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答案A
關鍵-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16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A)立委是中央公職人員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B)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D)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C)依公民投票法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下列所述何者為非?B
(A)警察人員
(B)國立大學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教師
(C)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D)關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B.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A
(A)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B)行政機關依法僱用之雇員
(C)民選之縣市長
(D)公營事業編制內之職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下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A
(A)公立學校校長
(B)公立學校職員
(C)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D)機關依法僱用人員
釋字第308 號,
公立學校的教師,係依法「聘任」人員,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公務員。
其資格、聘用程序,乃至救濟問題,
於教育人員任用法及教師法中規範,
與一般公務員有別,
應循「公教分途」。
所以公立學校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公立學校的校長,非學校職員,亦非教師法的適用對象,
其權利救濟一般之救濟途徑,以訴願、行政訴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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