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依法由下列何者劃分之? B
(A) 內政部 
(B) 中央、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 
(C) 行政院 
(D) 各地方政府 

 

 

 

21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B) 在此原則之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C) 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D) 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補充與具體化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下列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連署與保證金之規定,較不涉及下列何 項憲法規定? B
(A)被選舉權 
(B)法律明確性 
(C)比例原則 
(D)平等權 
 

(B)法律明確性 →授權明確性

釋字第 468 號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

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

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D)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C),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B)

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A)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依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

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連署登記制度規定,認為並未違反以下那兩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人民投票權、言論自由
(B)選舉權、表現自由 
(C)平等權、結社自由
(D)被選舉權、平等權
 
 答案:D



司法院釋字第340 號解釋,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與憲法第7 條之意旨有違。此係違反了:A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必要性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意旨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關於各類公職人員候選人繳納保證金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A)政黨推薦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無須繳納 
(B)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無須繳納 
(C)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為差別待遇 
(D)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繳納相同保證金 

 

各類公職人員候選人,但不含總統!!

依司法院釋字第340 號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此乃憲法上何種原則的檢驗? B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3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A)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答案:D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正副總統選舉訴訟=>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正副總統選舉訴訟=>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選舉訴訟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比較總統、副總統罷免及彈劾

總統、副總統罷免:立委【1/4 提議】,【 2/3同意提出】,【公投】有效同意票過半。

總統、副總統彈劾:立委【1/2提議】,【2/3 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即應解職。

 

30-1我國多數選舉皆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

下列何者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所產生的?C 


(A)正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B)直轄市區長 
(C)
鄉鎮市民代表 
(D)
村里幹事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所產生的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30-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不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B
(A)檢察官(B)選舉委員會(C)候選人(D)選民

 

選舉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

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選委會

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比較選舉無效之訴=>

因選委會自己是被告,所以不能提(否則原被告為同一個)

 

 

 

30-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下列關於罷免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A)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30 日內為之

(B)罷免案之投票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三分之二者,均為否決

(D)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得對之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答案:(B)

第90條(罷免之最低投票人數)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第92條(通過或否決之效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87條(罷免案之投票)Cf總統副總統-六十日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
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
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
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比較:B(單一缺位) v.s D(均缺位→3個月內重選)

有關總統、副總統資格與產生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B
(A)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均須年滿 40 歲
(B)二個以上政黨,不得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C)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D)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當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B
(A)由副總統繼任,並辦理副總統之補選
(B) 由副總統繼任,不辦理副總統之補選 
(C)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並辦理總統之補選
(D) 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不辦理總統之補選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C
(A)由人民重新補選
(B)由行政院院長代理
(C)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D)不用另行處理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之期限為多久?A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 




公職人員罷免事宜由下列何者辦理? A
(A)各級選舉委員會
(B)各級罷免委員會
(C)各級民意機關
(D)各級法院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

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多少比例以上? A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三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30-5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B 
(A)
選舉結果得票最多之二組得票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由那一組當選 
(B)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 
(C)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者,應重新選舉投票 
(D)
選舉結果以得票數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之一組,為當選

 

 

關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
(A)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出,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罷免之規定,適用於全體公職人員 
(C)罷免案一經通過,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D)罷免案經否決者,1 年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提出罷免案

 

 
(D)第92條第2項: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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