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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救濟期間告知錯誤時處理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
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
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
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其法定聲明不服期間之計算,下列何者最正確? D
(A)一律改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B)如原處分機關曾以通知更正者,一律改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一年內聲明不服 
(C)如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救濟期間為長者,一律得於告知之救濟期間內聲明不服 
(D)如原處分機關未以通知更正者,得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1.處分機關如未告知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一年緩衝期
(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得聲明不服)
 
2.處分機關有告知救濟期間須更正
=>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救濟期間
 

3.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長(處分機關雖已通知更正):

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

=>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關於行政處分未為教示或教示錯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


(A)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B)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處分機關若通知更正,

則仍得自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D)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

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B)
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為3個月內=>
但法定救濟期間為2個月內=>
處分機關雖已通知更正=>
於原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3個月內=>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
§98 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例如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為3個月內=>
但處分機關未告知=>
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救濟期間=>
此時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注意"為"字)
 
申論題

設某夜市中商家甲, 被附近住戶檢舉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查明後,

去函要求其於1個月內改善, 惟甲仍未改善,

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甲新台幣12萬元罰鍰。

甲主張主管機關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

且該罰單上漏未記載其不服處罰時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甲主張是否正確?Yes!

101身心障礙三等考試

救濟方法, 期間:

§98 III: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受理機關: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
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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