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 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主觀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關於職業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非營利性質之職業,亦受職業自由保障 
(B)私立學校之董事,受職業自由保障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一般
(D)法律得規定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

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如法律規定藥師不得巡迴執行藥事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A)相關規定涉及人民選擇藥師職業之主觀條件,基於重大之公益始得限制之,故該規定違憲 
(B)相關規定涉及人民執行藥師業務之方法及地點,基於特別重要公益始得限制,該規定違憲 
(C)相關規定涉及人民選擇藥師職業之客觀條件,但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故該規定違憲 
(D)相關規定涉及人民執行藥師業務之職業自由,但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故該規定違憲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

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C
(A)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B)選擇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C)選擇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D)人民向國家請求工作權利之限制 


B主觀條件:可養成或避免

C客觀條件:努力也無法改變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國家為保障視障者,而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措施,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C
(A)合理之差別待遇 
(B)實質平等待遇 
(C)優惠性差別待遇 
(D)恣意性差別待遇 

 

 

 

 

25法律規定曾犯特定之罪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此一規定係屬於:D
(A)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所為之限制
(B)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類型所為之限制
(C)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客觀條件之限制
(D)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
 

 
 

11  曾犯故意殺人、恐嚇取財等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終身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A) 對曾犯上述之罪者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達成目的間並不具實質關聯性 
(B) 係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具有保障乘客安全,足以確保社會治安,未牴觸憲法第23 條之規定 
(C) 相較於其他犯罪者,曾犯上述之罪者受到終身不准駕駛計程車之限制,顯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D) 永久禁止曾犯上述之罪者駕駛計程車,限制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非為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最小措施,應屬違憲
 

 
 
 
 

以下何者屬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中有關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的限制? C
(A)中醫師執業區域之限制 
(B)民營客運公司客運經營路線之限制 
(C)具有博士學位得擔任助理教授 
(D)營業小客車數量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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