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實現其行政任務組織體

行政主體種類:

1. 國家


2. 地治團體
1)直轄市(2)縣(市)(3)鄕(鎮、市)(4)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

注意-鄉鎮市為公法人之地位,而鄉鎮市公所,則為地方行政機關

 

釋字467

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需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3. 農田水利會


4. 行政法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有關我國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已喪失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省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C)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D)省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答案:C

釋字第 467  解釋文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主體的內部機關-行政組織

法條釋字參考-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

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2.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第 2項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申論題;

依據行政組織法之法理,台中市政府究係行政主體抑或行政機關?答-行政機關

100年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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