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實現其行政任務之組織體。
行政主體種類:
1. 國家
2. 地治團體
(1)直轄市(2)縣(市)(3)鄕(鎮、市)(4)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
注意-鄉鎮市為公法人之地位,而鄉鎮市公所,則為地方行政機關!
釋字467
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需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3. 農田水利會
4. 行政法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有關我國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已喪失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省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C)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D)省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答案:C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文解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主體的內部機關-行政組織
法條釋字參考-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
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2.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第 2項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申論題;
依據行政組織法之法理,台中市政府究係行政主體抑或行政機關?答-行政機關
100年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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