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責任"能力
-以有無識別能力為限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 A
(A)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無行為能力,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之法定代理人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無行為能力,故僅負一部分責任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法人無下列何能力? D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侵權行為能力 (D)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係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自己行為或其效果,為人類具體上精神狀態,亦稱「識別能力」。
19 歲的甲不具有下列何種能力? C
(A) 權利能力 (B) 納稅能力 (C) 訴訟能力 (D) 責任能力
注意修法,成年人下修為18歲, 2023年會有訴訟能力!
下列何者無權利能力? C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剛出生之嬰兒 (C)合夥 (D)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權利義務之主體 包括自然人、法人
下列有關權利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D
(A)嬰兒出生後未能活存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
嬰兒存活24小時內仍有「權利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已出生
「視為」
(C)非法人之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無「權利能力」
(D)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