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搭機前往韓國晚餐-

 

 

上圖:桃園機場

 

於下午2點多搭乘長榮航空

約莫韓國時間晚上7點抵達韓國仁川機場

在待機時,四周蠻多韓國人,

坐飛機時我的兩旁也是韓國人呢!

我也用簡單的韓語跟旁邊漂亮女生講幾句話。

抵達時,由玲玲導遊和韓國人小邊導遊負責我們這幾天的韓國行。

Incheon Airport仁川機場

 

從韓國仁川機場內部看到飛機

韓國仁川機場外部接駁車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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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ie是一位熱衷學習語言的女孩,現在會說的語言有國語、台語、英語、韓語、日語。

 

  英語從小到高中都有補習,但都只是限於聽力及閱讀

 

口說能力是出社會當英語老師後才有進步,

 

現在則保持看彭蒙惠的習慣。

 

  韓語是因為喜愛跳少女時代舞蹈,想邊唱邊學,而持續精深;

目前有韓檢2級證照;行有餘力學習日語,大家多說日韓、日韓,因此也順便學起來。

 

  台語更是簡單,受父母環境影響,多少會說一點。

 

但自從學了韓語後,台語進步如飛,原因是韓語有些有台語的音。

因此Jamie推薦下列連結的書,教你如何學語言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73937

引文是其推薦序

  「學習語言就像學習騎腳踏車跟游泳一樣,盡情去學任何有趣的事物,

只要掌握在快要忘記的時候,趕快複習一下,

那麼我們就永遠不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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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人背景

國立大學畢業,自小夢想是當英文老師,所以畢業後選擇去補習班教小朋友英文,但有感於當補習班老師生活作息跟一般人不同,晚上教課,早上休息,加上親朋好友鼓勵,於是決定去考公職。

 

 

Q2: 從開始準備國考到考上,花了多久的時間呢? 歷程

1059月開始半工半讀以「一般行政」初等考及五等為主,於1061月初等考錄取,因主管同事鼓勵我繼續往上考,所以自1071月我又重拾書本,邊工作邊念書,終於考上這次四等地方特考。

 

Q3 : 分享初等考及這次上榜的準備及作答技巧

一、成績

106年初等考試

國文91.6

公民及英文96

法學大意84

行政學大意80

平均=87.9

錄取分數=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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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11月4日

一行人6個,跟著50人團體遊玩加拿大 :)

第一次親眼見到四周皆為百雪皚皚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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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搭乘飛機  桃園-溫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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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早上四點的時候,太陽冉冉升起。

 

Day2希望鎮→甘露市→最後一根釘→黃金鎮、灰熊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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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鎮→由溫哥華前往洛磯山脈必經小鎮。上圖為希望鎮的公車站牌。

為何叫希望鎮?

19世紀中期,鐵路的興建及淘金熱潮帶動此鎮經濟發展,因此名為希望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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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
24 下列何者錯誤? C
(A)甲得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教師申訴 
(B)甲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民事訴訟  
是對私立大學提民事訴訟
(D)甲提起民事訴訟前,毋須經教師申訴程序 

 

 

 

 

訴願法第4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司法權之行使CF訴願之先行程序 vs 視同訴願決定之法律效果不服體育署行政處分=>向教育部提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B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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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B
(A)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主持為原則,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可由法官主持
(B) 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訴訟繫屬中進行調解
(C) 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D) 調解事項不限於行政訴訟標的,但須經法院許可
 
關於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必須具有處分權
(B) 調解必須無礙公益之維護
(C) 調解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 經行政法院許可,於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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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倫理的外部控制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學者房納(H. Finer)為代表人物 
(B)認為過度依賴人的良心或主觀道德,將導致權力的濫用 
(C)贊成推動倫理立法及守則 
(D)說服、教育是提升行政倫理的最主要途徑=>內部控制論

答案D

行政倫理

(一)外部控制:房納(外控民眾)

探討行政倫理原則、精神和規範如何轉化為相應的行政制度及法律形式

 

 

(二)內部控制:費德瑞區(內控)

自控者憑藉內在的道德自覺和行為自控能力約束自己的行為,即使外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或缺乏,仍然能遵循道德標準行事 。

 

 

 

 

 

庫珀(Terry L. Cooper)在《負責任的行政人員》一書中,建議避免提供任何合乎倫理的正確解答或行動, 而是要求行政人員讓每個倫理選項通過四道篩檢關卡,下列何者非屬之? 
(A)法令規章 外在
(B)倫理原則 
(C)預先練習辯護 
(D)預先自我評估 

答案A

T. L. Cooper認為公共行政人員應該在以下四種要素中尋求平衡:

1. 道德法則  (Moral Rules)

2. 預先練習辯護  (Rehearsal of Defenses)

3. 倫理原則  (Ethical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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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758 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如其攻擊防禦方 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其審判權歸屬於下列何法院?(A)
(A) 普通法院民事庭
(B) 普通法院行政庭
(C) 高等行政法院
(D) 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皆可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先之要件為:B
(A)於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 


(B)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C)需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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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因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後,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B
(A)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


(B)原處分非因裁量違法而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處分機關即不得為更不利之裁量


(C)於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但不得超過 1 個月

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D)基於對原處分機關法定職權之尊重,受理訴願機關不得對原處分作成逕 為變更之決定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訴願為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法:

 

(一)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逕為變更之決定。

 

(三)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6-4依訴願法第1 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B)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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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事件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
(A)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B)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稅務行政事件
(C)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環境保護事件
(D)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
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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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權限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D
(A) 必須有法規作為委託依據
(B) 委託之對象為不相隸屬之機關
(C) 為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D) 不服受委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向受委託機關之上級機 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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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治理模式之一的參與模式(participatory model)特質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D
(A)強調政府部門基層員工的參與
(B)強調公共服務接受者的參與
(C)建構創新的結構以提供暢通的溝通管道
(D)決策者應具有企業家的精神

-> 市場模式(新公共管理)

下列何者非屬公共治理之參與模式? A
(A)代議政治為此模式的核心機制 
(B)以社群主義為其理論基礎之一 
(C)信任公務人員的自我管理能力 
(D)公共對話乃是實踐民主的途徑 

答案A
 

 

 

參與模式的公共治理改革背後的前提是: 

(A)基層行政人員和公民掌握了政策方案最清楚的資訊

(B)現存政府法令規章對基層行政人員賦予太多的約束>> 解制式政府

(C)傳統公共治理缺乏各種參與者的互相競爭>>市場式政府

(D)傳統公共治理下政府組織的持續性

103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

答案A



 

有關新的政府治理模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參與式政府強調分權績效薪給制、市場競爭等作法 →市場式

(B)解制式政府強調若能排除政府在運作上的過多管制,將使其更有效率

(C)彈性化政府強調對抗傳統官僚的層級節制體系,力求組織扁平化 →參與式

(D)市場式政府強調以目標和任務為導向,主張政府的運作應著重於系統層次彈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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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成員共同持有的信念與期望模式,並形成規範,影響組織個人與團體行為,這是屬於下列何種概念的定義? 
(A)
組織氣氛 
(B)
組織文化 
(C)
組織模式 
(D)
組織影響

答案B

 

 

哈奇(Mary Jo Hatch)認為,除了基本假定、價值及器物之外,

加上下列何者才能夠形成組織文化的動態模型? 
(A)
工作績效 
(B)
領導風格 
(C)
獎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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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所有權相對原則,人民之所有權受到法律保障。

但所有權之行使或不行使,應符合公共利益,得依法受到限制。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所有權相對原則的表現? 

 

民法之趨勢-所有權社會化/相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所有權相對原則=>參考程怡法學大意p5-3

●民法774 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及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A)所有權人向無權占用土地之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B)土地所有權人將私人所有的空地開放供大眾通行 
(C)機場附近之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於屋頂上興建鴿舍 
(D)屋主要求鄰居鋸除所種樹木侵入其圍牆內的枝幹
 

答案:C

 來自-阿摩線上測驗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立法時代的主要特徵? 
(A)
由所有權絕對自由趨向「所有權包括義務」
(B)由契約自由趨向「契約的限制」 
(C)
由無過失責任趨向「過失責任」
(D)私法的公法化

答案:C

過失責任主義修正為

1.推定過失責任

2.無過失責任。

 

下列何者,非民法的基本原則? 
(A)人的尊嚴 
(B)私法自治 
(C)私有財產 
(D)無過失責任

答案:D

民法之趨勢-所有權社會化/相對原則注意題目問"民法的基本原則" 不是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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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警察國家」與「夜警國家」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國家代表國家擁有完善的警察制度以維護治安   
(B)夜警國家代表國家干涉人民程度深,連夜晚都有警察監視   
(C)國家提高稅收、干涉市場運作來平衡貧富差距,是「夜警國家」的表現 

(D)過去德國成立國家秘密警察組織來嚴格監控人民,是為「警察國家」的概念

答案-D  105年地五公民

政府成長論-警察國家→行政國→福利國

夜警國家→「國家最好,管得最少」,

國家僅負責維持治安,為守夜警察功能。

 

 

警察國家→行政者(如君主或寡頭)以警察部門介入立法、司法及人民一切生活,為行政國極端表現,例如納粹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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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 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主觀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關於職業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非營利性質之職業,亦受職業自由保障 
(B)私立學校之董事,受職業自由保障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一般
(D)法律得規定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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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ct 11 Fri 2024 12:11
  • 保證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之效力如何? B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第743條(無效債務之保證)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

 

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

 

其保證仍為有效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者,保證債務隨同消滅 
(B)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則不得主張之 
(C)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D)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下列何者非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B
(A)保證之內容 
(B)經銷商統編 
(C)製造商名稱 
(D)交易日期
 

 

 

 

消費者保護法   25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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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55條的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下列有關「從一重處斷」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A 
(A)
比較罪刑之輕重,以宣告刑為標準    
法定刑 
(B)
數罪名中有刑法總則上加減之原因者,係屬科刑範圍,於法定刑之輕重不生影響 
(C)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刑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D)
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55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35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同種想像競合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異種想像競合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A
(A)想像競合(B)實質競合(C)不真正競合(D)法條競合

一個犯意,一個行為,同時發生數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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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規範?  

(A)市立棒球場之使用規範  
(B)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電子遊戲場業設置之許可事項  
(D)市民利用市立公園之管理、限制事項 >>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答案A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之意旨,

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 自治條例規定,未違反憲法之何種原則?

 
(A) 誠信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撤銷
(C)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 
(D) 法律保留原則 
(E) 比例原則

答案:C,D,E


 

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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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代理權之授與為一種單獨行為 
(B)代理人得代理為事實行為 
(C)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意定代理人 
(D)法定代理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B)代理人得代理為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乙不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甲對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何種責任? A
(A)無過失責任 
(B)抽象輕過失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重大過失責任

 

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書面授權乙用甲之名義,以新臺幣 100 萬元出售其所有 1 部車,

但甲隨之又以口頭指示乙要賣新臺幣 120 萬元,

結果丙見該書面授權,即以新臺幣 100 萬元表示購買該車。

請問此一汽車買賣之效力是: 
(A)完全有效 
(B)效力未定 
(C)甲得撤銷之 
(D)甲得解除之 
 

答案A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
(A)限制行為能力人變造其身分證年齡,使相對人信其有行為能力而與其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有效 
(B)滿18歲之人
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受已成年人之授權,代理該成年人出賣機車一部,該買賣契約有效 
(C)滿20歲之成年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將其所有價值1000萬元之土地以300萬元出賣予他人,該買賣契約無效 
(D)滿18歲之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其自書遺囑無效 

(D)滿16歲無須法代人允許。

(B)滿18歲之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受已成年人之授權,代理該成年人出賣機車一部,該買賣契約有效 

民法104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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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

比例原則&amp;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amp;參考-羅文的國考公民 讀享出版 B-3-25 頁 =>比例原則&amp;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釋字531吊銷駕照&amp; 口訣-<比例原則-適必量>

 

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C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公益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規定: 
(A)違憲,招生簡章非屬法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C)合憲,無論故意或過失受刑之宣告,其服公職權利同樣受到限制,不牴觸平等原則 
(D)合憲,曾受刑之宣告的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答案B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有關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係限制人 民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B)憲法第 17 條之參政權 
(C)憲法第 18 條之應考試權 
(D)憲法第 18 條之服公職權 

答案C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 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 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與比例原則無違
(B) 「常見」、「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 再予以審查
(C) 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 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 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 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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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1 10 月間國內三大乳品業者調漲鮮乳價格,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構成聯合行為,業者雖依法遞交書面報告陳述調整的原因,但仍不為採信而被處以高額罰鍰。

上述業者依法遞交書面報告以落實陳述意見之權利,具備何種意義?

(A)基於人權保障,行政機關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陳述意見有助於人民監督行政機關權力是否濫用

(C)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完成開罰後始得陳述意見

(D)確保人民免於不可預期的行政行為致生權利侵害

答案:D

行政程序中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目的在於【保障相對人之權利,以及防止行政機關之專斷】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23-1-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市售食品,發現產品的實際內容物與標示不符,龍蝦丸沒有龍蝦,水果果凍沒有水果,只有香料和起雲劑。針對以上行為,政府可依何種法律處罰廠商 (A)民法 (B)民事訴訟法 (C)公平交易法 (D)消費者保護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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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B)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C)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D)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答案C

 

34-1過失責任

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何種責任? 
(A)
過失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不可抗力責任(D)事變責任

答案:D

不可抗力責任:天災造成,也要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不免發生,也要負責

 

 

34-1-2甲從大賣場中購買一台全新電視,並依據其使用說明書安裝妥當,卻在使用後不久爆炸造成甲眼睛失明。關於其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大賣場承擔一半責任(B)僅由製造商負全責(C)僅由大賣場負全責(D)大賣場與製造商均應負責

答案:D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對於消費者要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甲到乙所經營之雜貨店購買A廠商製造之麵包,甲將購買的麵包拿給其妻丙吃,結果丙吃了上吐下瀉,經檢查發現係該麵包製造過程不潔所致,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
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
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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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相對人得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 D
(A)撤銷負擔行政處分 =>
負擔 被撤銷應該要開心 所以不用哭
(B)因未履行負擔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NO
(C)因違反法令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NO
(D)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時,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損失補償? D
(A)法規准許廢止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信賴保護原則&amp;行政處分廢止(林清4-104)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者,下列何者非屬之?D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對公益無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123

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一部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三、附負擔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法上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 
(A)
維持信賴表現之一切既有狀態 
(B)
給予人民合理賠償 
(C)
給予行政機關視個案情況選擇維持信賴表現之一切既有狀態或給予人民合理賠償 
(D)
客觀比較維持信賴表現既有狀態下人民所有之信賴利益與除去信賴基礎後所創造公益之大小,以為決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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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時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者有權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
(B)不溯及既往原則僅適用於刑法
(C)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不允許有例外的規定
(D)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始生效力

答案:A

  • 溯及既往種類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為用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D -中標法第23條法規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要主管機關公告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法律適用的原則,不是立法的原則 
(B)
就刑法規定而言,僅刑罰規定有此原則的適用,保安處分規定不適用 
(C)
亦適用於民法領域 

(D)法官不得將法律適用於該法律尚未生效前的具體案件上

答案B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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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中,如附記「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則此一附記之法律性質為何?A
(A) 非屬附款
(B) 附款之負擔
(C) 附款之停止條件
(D) 附款之解除條件

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就不可以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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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結婚的敘述,何者錯誤? 
(A)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有效。 
(B)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者,得結婚。
(C)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得撤銷。 
(D)女未滿十八歲者,得結婚。

答案D

 

下列何項婚姻為得撤銷? 
(A)
甲男與乙女結婚前,已與丙女合法結婚 
(B)
甲男與乙女在結婚證書上之證人簽名為偽造 
(C)
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D)
甲男與未成年之乙女結婚前,乙女因其父母去世,而由甲男擔任監護人,且結婚未逾一年

答案D

民法第983條「禁婚親限制」=「禁止近親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註:我和姊夫的爸爸不能結婚,但可以和姊夫的弟弟結婚)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結婚之無效 : 

1.不具結婚「形式要件」: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2.違反「禁婚親限制」。

3.「重婚」或「同時婚」。

 

 

關於直系血親禁婚之限制,我民法以幾親等為限?
(A)一親等
(B)二親等
(C)三親等
(D)無限制

答案D只要是直系血親都禁婚

 

幾親等內輩分不相同之旁系姻親不得結婚? 
(A)七親等
(B)五親等
(C)三親等
(D)無親等限制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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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 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
 
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
 
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
 
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 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
 
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 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
 
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C
(A) 文義解釋
(B) 歷史解釋
(C) 體系解釋
(D)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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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帕森斯(T.Parsons)AGIL模式,由「對內」與「目的性」兩類範疇組合而成的基本功能為何? 
(A)統整(integration) 
(B)適應(adaptation) 
(C)模式維持(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 
(D)目標達成(goal attainment)
 

答案A

 

根據帕深思(T. Parsons)論點,組織的下列那一種主要功能係在「協調衝突,完成機關目標,並鼓勵成員行動方向」? 
(A)模式維持 
(B)目標達成 
(C)適應 
(D)整合 

答案D

社會系統理論:帕深思(T. Parsons)-AGIL模式

根據社會系統理論的觀點,任何社會系統必須履行基本的功能;

就組織而言,是由下列那一個階層負責 「模式維護」與「適應」的功能? 
(A)管理階層 
(B)操作階層 
(C)技術階層 
(D)策略階層 

答案D

社會系統理論:

帕深思(T. Parsons)主張社會由四項功能-AGIL及三個階層(次系統)-策管技所組成 。

三個階層:
(1)策略階層(系統層次)─維護、適應。
(2)管理階層(協調層次)─適應、整合。
(3)技術階層(操作層次)─目標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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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8年地四


(A)行政機關依據私法所為之行為,完全不受公法原則之拘束


(B)給付行政國家原則上得選擇私法上行為作為達成行政任務之實施手段


(C)私經濟行政之主體乃國家以外之私人,雙方恆立於平等之地位


(D)因私經濟行政所產生之爭議,僅能透過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答案:B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公務員,在學理上係指狹義之公務員 
(B)國家賠償所需經費,統一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C)私經濟行政行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D)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案:C

(C)私經濟行政的救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甲搭乘某直轄市公車管理機關經營之公共汽車,因司機緊急煞車而跌倒骨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請求國家賠償 
(B)甲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請求國家賠償 
(C)甲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D)甲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答案d

 


A市政府為滿足市民交通需求,自設公車處,提供市區公共運輸服務,由乘客購票使用。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此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B)A市政府不得主張其基於私法自治,享有載運乘客之選擇權
(C)A市政府得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乘客運送相關營運事項
(D)若乘客因司機駕駛不慎受傷,A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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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關於過失犯的敘述,何者錯誤? 
(A)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上設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過失犯之處罰,由法官依故意犯之刑減輕 
(C)
基於罪刑相當之要求,故意犯的處罰應較過失犯為重 
(D)
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不得適用於行為人無法預見重結果會發生的情形

答案:B

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如:

過失致人於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非屬於故意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2-1下列關於過失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過失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過失犯之處罰,較故意犯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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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論(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之概念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係屬何種法律所稱之公務員? 
(A)公務員服務法  廣義
(B)國家賠償法 最廣義
(C)公務員懲戒法 狹義
(D)公務人員任用法  最狹義

答案B

 

下列那一種制度,在法理上也常被稱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或「第二次權利救濟」? 
(A)訴願
(B)行政訴訟
(C)國家賠償
(D)徵收補償
 

答案C

 

第一次權利保護=>訴訟(行政訴訟)

第二次權利保護=>損害填補(國家賠償)



 


 

 

核電廠因受海底地震而引起之海嘯影響(天災),致核電廠輻射外洩,損害附近居民身體健康,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賠償事宜應優先適用原子能法而非逕行適用國家賠償法 
(B)核電廠平日保養完善,純係不可抗力,所以設置或管理原則上沒有欠缺 
(C)受損害居民應證明其身體或健康係因輻射外洩受到損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附近受損害居民須證明管理核電廠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賠償 
答案D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要件
(B)國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與包商共同承擔 
答案D賠償義務由市政府承擔,後續再由市府向包商求償。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B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只能請求所受損害,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C)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5 年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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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D
(A) 自由地區選舉人連署
(B) 國民大會
(C) 總統
(D) 立法院
 

 

 

修憲程序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訂定的修憲程序,下列何者為最後議決? B
(A)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B)公民投票方式通過修憲案 
(C)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多數議決 
(D)大法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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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
(A) 婚姻與家庭制度應受制度性保障
(B) 家庭制度之保障植根於人格自由
(C)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D) 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平等權
 

(D)限制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違反比例原則

 

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與下列何項基本權利較無關係? D
(A)臺灣地區人民之家庭自由 
(B)大陸地區子女之人格發展自由 
(C)臺灣地區人民之收養自由 
(D)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
 憲法前言§人民的權利大陸地區子女之歸鄉是歸大陸喔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可列入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A
(A)隱私權
(B)請願權
(C)訴訟權
(D)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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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執行假處分

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293條(假扣押之要件)

 C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301條(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暫時權利保護 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無假執行)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暫時權利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伊藤 P5-41
(A)
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 
(B)
可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亦可聲請假處分
(C)給付訴訟雖然尚未繫屬法院,仍可聲請假扣押 
(D)
假處分僅得針對公法上金錢債權給付以外之爭訟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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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B
(A) 封閉住宅
(B) 拘提管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C) 解除占有
(D) 註銷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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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裁處罰鍰者,

於何種情形,其罰鍰額度得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C
(A)
行為人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情節重大者 
(B)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致未受處罰之他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 
(C)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 
(D)
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上述規定與下列何種行政法原則無關? A
(A)
信賴保護原則(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D)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
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B)
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 
(C)
涉及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得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 >>
 三千元以下罰鍰
(D)若按情節,行為人顯無法避免法規認識錯誤,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下列有關行政罰法裁處審酌之敘述,何者正確? B
(A)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但不得以受罰者之資力為考量 
(B)
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C)
行政罰法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時,由處罰機關合義務裁量後行之,無上下限之限制 
(D)
吊扣證照之處罰期間,僅得減輕不得免除處罰

 

有關行政罰法之裁處罰鍰依比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B
(A)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B)審視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多寡 
(D)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高低

(B)與比例原則無關!!與 從新從輕原則 有關

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從新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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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兩罰制可能適用的對象? 
(A)機關及其公務員 
(B)私法人及其職員 
(C)公法人及其董事 
(D)私法人及其董事 
答案D
 

行政罰法私法人代表人之責任-併同處罰(林清4-201)我的解法:應該不會有行政機關選項,因為行政機關有錯,由行政機關承擔,再視情況向公務員求償。

 

兩罰制(併罰制):

除處罰私法人外,尚一併處罰實際行為人(代表人)。(行政罰法 15I)



 

行政罰法第 15 條
私法人代表人的[自己責任]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代表人的[代位責任]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同一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社維法之行為及犯罪行為者,其違序罰與刑罰,依本法之規定 係採: 
(A)完全倂罰制 
(B)限制的併罰制 

申誡、拘留不得再依社維法處罰

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社維法處罰
(C)從一重處罰 
(D)刑罰吸收違序罰。 =>處刑罰後就不能再以社维法處罰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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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將原住民慶典活動委由該縣牡丹鄉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下列何者?C
(A) 權限委任
(B) 權限委託
(C) 委辦
(D) 職務協助

 
(A) 權限委任
委由有隸屬下級行政機關:如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及隸屬機關區公所
 
 
 
(B) 權限委託
委由無隸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如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及無隸屬機關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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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P3-4

行政程序法>>民主程序(當事人參與)

聽證定義: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決定

給予人民表達機會,

進行言詞辯論舉行聽證會。

 

 

甲取得執照經營一座加油站,

l 年後主管機關以該加油站未維持相關設備,

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相 關法規為由,廢止其營業許可。

承上題,主管機關於發給甲營業許可之前,有關聽證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D
(A)舉行聽證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B)若相關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主管機關得不舉行聽證 
(C)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甲陳述意見者,即毋庸舉行聽證 
(D)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主管機關不因甲之申請而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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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
(A)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視為終結
(B)當事人死亡者,依法律所定承受訴訟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應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C)當事人委有訴訟代理人時,該代理權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D)起訴前,名義上之當事人已死亡,而未有起訴行為者,該死亡者之繼承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A)申請人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C)法定代理人 
(D)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答案C

行政程序法第21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下列何者無行政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能力? 
(A)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私法人
(B)國立中正紀念堂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公法人中行政法人
(D)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地方機關
答案B
國立中正紀念堂 營造物

營造物屬行政主體部分,

不具獨立地位或法律資格。

 

 

 

9-3下列何者在民事訴訟上沒有當事人能力? 
(A)
甲女腹中的胎兒(B)新北市政府 (C)台積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D)依法成立的大樓管理委員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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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得申請再審之事由中,下列何者之再審期間一律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B
(A) 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委員參與後才發現,自知悉時起算
(B) 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C)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證物係偽造事後才發現,自知悉時起算
(D) 訴願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訴願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事後才發現,自知悉時起算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B)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 
(C)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訴願人應立即提出異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主張 
(D)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進行訴願程序,並作成決定,無須將訴願書副 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答案:A

(A)訴願法第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B)訴願法第93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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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ither 當限定詞和代名詞時,表示兩者中沒有任何一個,即「兩者都不」。

例如:

  • Neither answer is correct. (兩個答案都不對) neither 當限定詞,後接單數可數名詞。
  • Neither of the answers is/are correct. (兩個答案都不對) neither當代名詞。

 

當我們要表達「兩者都不」的意思時,只能用 neither of,而不能用 both (of) + not,因為 both 只能用於肯定句

 

 

Which is the right thing to say when someone says thanks to you?答案 A
(A) Not at all. 
(B) No thank you. 
(C) You are right. 
(D) Big deal. 

 

 

以下摘自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231098
 

不客氣用法

 

1. Anytime. 別客氣,隨時為您效勞。

2. Don’t mention it. 別和我見外。

3. My pleasure./ It’s my pleasure./ Pleasure is all mine. 別客氣,這是我的榮幸。

4. No worries.(澳洲常用)/ No problems.(美式英文)沒問題、別擔心

5. No sweat. 小意思。

6. Not at all. 不用謝、別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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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早期的民主化研究,關切政府官員和民意代表忠實反應和照顧選民需要,

晚近研究新興民主政體的學者,更重視藉由諸如肅貪、金融監理、審計、選舉監督等政府內部監督制度的設計,以

期防止弊端 發生;後者所倡導的是政府的: 
(A)垂直課責/垂直的負責能力 
(B)水平課責/橫向的負責能力 
(C)主動回應能力 
(D)預期反應能力 

答案B

 

下列有關政府課責(包括「垂直課責」與「水平課責」)的描述,何者錯誤? 
(A)審計制度屬於垂直課責
(B)水平課責仰賴政府內監督機制的設計 
(C)垂直課責主要靠選舉=>政府
與民眾、公民社會課責關係。
(D)司法體系屬於水平課責

答案A

審計部(監察院) 審查行政院的預算執行,

兩院(監察院與行政院)平行 =>故為 水平課責 

 

 

參考陳真行政學百分百p6-97

口訣-律級專政

法律、層級、專業、政治

 

口訣-律級專政

層級課責(行政課責):

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和規則層級的約束,追求效率

 

法律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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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林清行政法p2-19

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給人民行政(包括自然人及私法人),以人民自己之名義代為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 

1.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

2.受授權人[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任務    

3.有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受授權人須[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任務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

 

下列何者屬「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 
(A)交通監理機關(監理所)委託民間汽車修護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B)便利商店代收房屋稅款=>行政委託屬行政助手,無獨立性,無法以便利商店名義做成行為。
(C)公立小學委託餐飲業者辦理營養午餐 
(D)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民間研究單位檢測空氣品質 

答案(A)

公路法第61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D為專家參與(又稱獨立行政助手)

國家將某特定事物全權交給專家,之後再依專家意見,以國家名義做決定。

 

關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我國法制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B)
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當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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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處分? 
(A)社會救助申請之核定 
(B)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之吊扣 
(C)公保給付請求之駁回 
(D)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 
答案D

D:行政契約

(B)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之吊扣 

 

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所謂罰鍰、沒入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A)公布姓名 =>影響名譽之處分
(B)警告、記點  =>警告性處分
(C)吊銷證照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D)限期改善 
答案D

行政罰總類.JPG

 

行政罰法第 2 條: 行政罰法(裁罰性行政處分與一般不利處分)口訣-名警剝餡(限)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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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拘提管收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拘提管收之對象?C
(A)未成年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B)公司負責人
(C)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D)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A)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C)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D)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B)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
(A)拘提由行政執行官逕行裁定   
法院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法院關於拘提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C)管收期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3個月
(D)義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管收期滿而免除   不因管收而免除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 被管收人之事由?C
(A)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B)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C) 管收已屆滿逾 2 個月管收期限屆滿者。 
(D)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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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D
(A)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 當事人 
(C)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D)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不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此乃下 列那一原則之表現?B
(A) 管轄恆定原則
(B) 管轄法定原則
(C) 依法行政原則
(D) 法律保留原則


(A)管轄恆定原則:「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管轄法定原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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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林清行政法總論P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C
(A)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B)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C)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D)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協助之情形? 
(A)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B)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請求協助機關法定職權不明者 

答案D

職務協助(Amtshilfe德文) 或稱行政協助解題關鍵:

請求協助機關法定職權不明者  ,他自己都不知道要幹麻,弄不清楚狀況,

要如何請人家協助???

 

下列何者非機關協助之要件? 
(A)得向有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 
(B)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答案-A

 

 

地方建管機關於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時,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此為: 
(A)權限之委託 
(B)權限之委任 
(C)委託行使公權力 
(D)職務協助

答案-D

 

A、B、C 會產生權限移轉的效果。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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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A) 因地層下陷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
(B) 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C) 警察機關對於參與某一示威活動之多數人命令解散
(D) 警察以手勢指揮道路上行駛車輛之駕駛人
答案:B開放公共設施為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處分?D
(A)縣政府依有線電視法核准費率
(B)公務人員之任命
(C)行政機關依建築法劃定轄區內之禁建地區
(D)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裁併之決定

 

(D)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裁併之決定 .為內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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